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5-10 21:39 發表的 :
(一)相關規定
民法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司法
無限公司
.......
您好,參考看看,小妹有不同意見,還請參酌。
若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教。
所謂公同共有,係指數人基於某「法律關係」而對一物享有所有權,
從而不論是繼承關係、合夥關係或是祭祀公業的派下權關係,皆都是指某法律關係而言。
但是樓上大大引述眾多法條中,雖引出若公司股東之一若死亡者,應如何處理,
其實都未逸脫「繼承關係」的範圍,也和本題並無多大的關連。
至於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兩合公司,
是否成立公同關係而對於一物享有所有權,
管見以為是,根本沒有。
因為不管是什麼公司,都是法人,法人享有權利能力,直接就一物就享有所有權了,
何以成立公同關係之有?徒增法律關係的複雜化。
縱使是數間公司對於一物享有所有權,那也是「分別共有」,而不是「公同共有」。
參考看看,未有掀起筆戰或是造成任何人不舒服的想法,倘有不敬之詞,還請多加寬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