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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5-10 12:14 發表的 [票據法]發票日期更改背書人應否負責?: 乙為了支付丙貨款,向甲借了一張支票(也就是甲為發票人)自己背書後交給丙。 發票日本來是97年3月5日,快到期時甲打電話給丙說他支票戶頭的錢不夠, 請丙暫緩軋票(即暫緩提示票據請求付款),丙擔心超過提示期限會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 於是跟甲說要把日期改為97年6月5日,甲同意了。等到97年6月5日支票還是被退票。 丙於是狀告甲、乙請求清償票款。甲、乙有權利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