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09 21:15 發表的 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
Q:甲19歲未婚,家住在台北,經父母同意後,到A經營的旅行社當業務員,某星期六,A指派甲到花蓮出差兩天,為方便工作,甲向乙車行承租汽車使用,又授與代理權給在花蓮的同事B,代理其與丙訂立旅館的住宿契約,又甲在花蓮出差時,受到丁公司銷售員的脅迫,以新台幣三萬元購買一組市價兩千多元的養身健康食品。問甲跟相關的當事人效力如何?
首先
甲經父母同意到a經營之旅社擔任業務員
依民法第77條本文,甲與a之間的僱傭契約應屬有效
一、甲與乙訂立之汽車租賃契約
依民法第85條第一項規定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簡言之,甲租車行為,乃與其工作有關連性之必要法律行為
亦即,其與乙之間的汽車租賃契約應屬有效
二、甲授權同事b代理其與丙旅館訂立之住宿契約
如上述民法第85條第一項規定
其亦即是與工作有關連性之必要法律行為
亦即,住宿契約亦為有效
三、甲與丁公司訂立之買賣契約
其非屬與營業有關連性之必要行為,亦非為民法第77條日常之生活所必需者
故該買賣契約,依民法第79條規定,甲未得法代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簡言之,該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
應注意的是,雖然甲是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看似應「得撤銷」
惟若甲之父母拒絕承認,即該契約即為無效
即然無效,亦即無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