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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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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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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
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劫乙之財物,因而導致乙受重傷。此種情形,在學理上稱為:
A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B強盜罪之結合犯 C強盜罪之繼續犯 D強盜罪之連續犯


答案是A,為什麼不能選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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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7 16:05 |
inf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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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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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故意+過失

結合犯=故意+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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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提供區分公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07 17:0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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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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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題意: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劫乙之財物,因而導致乙受重傷
結合犯是兩行為兩罪.加重結果犯之一行為兩罪名->因刑事政策所以加以另為規定
題示中: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劫乙之財物.致乙之重傷.乃行為人
施強盜行為而另犯重傷罪.所以是犯強盜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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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正確,說明清楚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5-07 17:37 |
寂樂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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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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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07 16:05 發表的 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 到引言文
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劫乙之財物,因而導致乙受重傷。此種情形,在學理上稱為:
A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B強盜罪之結合犯 C強盜罪之繼續犯 D強盜罪之連續犯


答案是A,為什麼不能選B呢??不也是犯強盜罪並重傷罪,同於犯強盜故意殺人罪嗎?
還是因為第332條第一項有「故意」,而其第二項為「過失」,因而發生比預期為重之結果,
但不也應該包含在強盜罪之結合犯裡嗎??還是有嚴格做區分呢??

刑法第332條:
「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項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 使人受重傷。」

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因犯罪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期結果之發生,不在此限。
其要件:a.故意為基本構成要件
            b.因過失而發生重結果
            c.重結果與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
            d.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預見,但客觀上一般良知小心理性之人能預見(47台上920)
            
結合犯:學理上有分狹義跟廣義結合犯
         廣義上加重結果犯也是結合犯的一種:故意328+過失278(278第二項為第一項的補充規定)
         唯立法上之結合犯係指狹義結合犯:結合兩種以上可以獨立成罪之構成要件而單獨立罪,
         例如:故意271+故意328=332第一項
區別就在於對於重結果的發生是故意還是過失....故意就論結合,過失就論加重結果。

有錯的話請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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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清晰而詳盡的回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08 19:28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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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紅兔:我盡量試著用白話的方式來回答,只是盡量喔。 ^.^"

比方說,我去搶劫(這是比較白話的用法,就是強盜啦。)
(另外,用自己做比方比較不會得罪人,但不是說我會去搶劫喔。 ^.^")

我說:錢拿來!嘿嘿嘿(晃著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說:不要啦!
我說:拿來啦!!
被害人說: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讓你劫色,不要搶我的錢啦!
我說:少囉唆啦!"蘆花"!我要錢,不要人啦!!

於是,我動手開始搶被害人用雙手護著的LV包包!
因為我手上拿著小刀,在動手的過程當中,不小心劃傷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縫邊的一小塊息肉,流血了!
錢包是搶到了,不過,沒錢!而且,LV是A級盜版貨!! =.="
...真"雖"!明明是不小心的,卻變成加重結果犯了!!!
===================================================
換個場景,我又搶劫了!!(怎麼變成職業犯了? =.=")

我說:錢拿來!嘿嘿嘿(晃著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說:不要啦!
我說:拿來啦!!
被害人說: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讓你劫色,不要搶我的錢啦!
我說:少囉唆啦!"蘆花"!我要錢,不要人啦!! (下次找漂亮的臨演來,搞不好我就劫色了,嘿嘿!)

因為被害人實在長得太醜,還要我劫色,錢又不給我,囉哩巴縮的!!!於是...
刀起!!刀落!!我又切下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縫邊的一小塊息肉,流血了!
不過!這次是因為我在少林寺廚藝學院有練過,刀法準,所以故意切下她那蹄膀邊的肉的! ...
錢包,還是搶到了,不過,還是沒錢!而且,LV是B級盜版貨!! =.="
...這次,我是故意殺傷她的,所以是......結合犯!

這樣,犧牲自己搶了兩次來給妳說故事,有比較清楚嗎??


我喜歡在白話中學法律! ^.^

好累!搶了兩次,來去喝大補湯,補補體力!呵呵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09 21: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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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舉例甚為生動,應特予鼓勵,但實例中之強盜與搶奪區分界線,仍欠明確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09 20:56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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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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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09 20: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比方說,我去搶劫(這是比較白話的用法,就是強盜啦。)
(另外,用自己做比方比較不會得罪人,但不是說我會去搶劫喔。 ^.^")
我說:錢拿來!嘿嘿嘿(晃著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說:不要啦!
我說:錢拿來!嘿嘿嘿(晃著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說:不要啦!
我說:拿來啦!!
被害人說: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讓你劫色,不要搶我的錢啦!
我說:少囉唆啦!"蘆花"!我要錢,不要人啦!!
於是,我動手開始搶被害人用雙手護著的LV包包!
因為我手上拿著小刀,在動手的過程當中,不小心劃傷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縫邊的一小塊息肉,流血了!
錢包是搶到了,不過,沒錢!而且,LV是A級盜版貨!! =.="
...真"雖"!明明是不小心的,卻變成加重結果犯了!!!

換個場景,我又搶劫了!!(怎麼變成職業犯了? =.=")
我說:錢拿來!嘿嘿嘿(晃著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說:不要啦!
我說:拿來啦!!
被害人說: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讓你劫色,不要搶我的錢啦!
我說:少囉唆啦!"蘆花"!我要錢,不要人啦!!
因為被害人實在長得太醜,還要我劫色,錢又不給我,囉哩巴縮的!!!於是...
刀起!!刀落!!我又切下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縫邊的一小塊息肉,流血了!
不過!這次是因為我在少林寺廚藝學院有練過,刀法準,所以故意切下她那蹄膀邊的肉的
錢包,還是搶到了,不過,還是沒錢!而且,LV是B級盜版貨!! =.="
...這次,我是故意殺傷她的,所以是......結合犯

.......

樓上的故事很精彩
但舉例好像有點問題哦
挑人家的毛病比較簡單
樓上的大大失禮囉表情


強盜罪
不論是加重結果犯(328條第三項)
或是結合犯(332條)
都不包含普通傷害
大大的所舉實例應該都只是普通傷害吧表情



刑法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32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9 21:2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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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點出他人缺失,並加以說明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09 21:07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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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沒錯!!!
這個就是說書人的小動作!!哈哈哈!!!

別介意呀!!
只是讓聽書的了解說書人的故事主題,所以沒有刻意的拘泥於構成要件啦!!
就好比:
話說:陳浩南,不對!陳雲南!啊?不是!陳近南!嗯~對了!!
陳近南長劍一出,風雲變色!殺得追兵節節敗退!!
看他刀法俐落,刀刀封喉......
說時遲那時快!!正當清兵不知如何逼進陳近南時,老任出現了!!
看那任我行一個箭步!!施展出個凌波微步,身隨風至,緊貼陳總舵主身後....

呵呵呵呵.......您就當聽故事吧!知道說書人語中意就是囉...

不過!不愧是字句推敲的法律人,呵呵呵!!


另外,謝謝您的花束,初來乍到,還不會用功能,摸索中...待我摸索出個七八分,再來獻花嘿!!

^^


回Winkor大大:
哈哈哈~~~還有咧,陳近南出劍,卻刀法俐落,刀刀封喉...
老任還會了段譽的凌波微步咧.....哈哈哈!!!
說書的今日酒醉,胡言瘋語,博君一虧啦....^.^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0 23:5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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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winkor) | 理由: 話說清朝時之陳近南,隨後出現明朝時之任我行?歷史先後次序有待加強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09 21:4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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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家的回覆.我想到了一個強盜重傷結合犯犯罪方法...!! 表情
就是甲在陸上看到觀光客乙.其肩膀背著外觀飽滿的包包.於是甲以開山刀直接砍短斷乙的肩膀表情
奪取乙的那外觀飽滿的包包.... 表情  
常發生在東南亞國家國家的實例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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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實例雖駭人聽聞,但仍未見對刑328之使不能抗拒手段要件與刑332之區別說明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0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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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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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5-10 15: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觀光客乙.其肩膀背著外觀飽滿的包包.於是甲以開山刀直接砍短斷乙的肩膀表情
奪取乙的那外觀飽滿的包包.... 表情   


以開山刀直接砍短斷乙的肩膀搶劫表情

這個未免太口怕了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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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 (by winkor) | 理由: 太口怕?是【可】吧!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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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5-10 16: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開山刀直接砍短斷乙的肩膀搶劫表情

這個未免太口怕了吧!表情


係金A..還有手戴鑽石戒的直接剁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0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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