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83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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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麻煩大家幫幫我關於請求賠償
我弟是夜間部大學生,上上禮拜正要去上課時,覺得口渴,剛好路過7-11,於是就進去買飲料, 結果他才正要去付錢的時候,有一個中年男子進入超商行搶,這時店內剛好只有我弟和一個 女店員,我弟後來不顧安危跟歹徒搏鬥,後來終於和女店員一起制服他,但...我弟也掛彩了,手 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不錯的實際案例,可釐清閱讀盲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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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4-27 0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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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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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弟弟的醫藥費6000元 對歹徒- 18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 213 215、193、195(慰撫金) 對店長、女店員 172、176無因管理受損害之費用 弟弟的電腦 對歹徒- 184 196、213、215 對店長、對女店員 172、176無因管理受損害之費用 2、 女店員的醫藥費用部分,她可以依侵權行為(184)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這時候應可以向你弟或是歹徒請求、另也可以依委任契約(528、546)向店長請求損害賠償 3、 因修理電腦和醫藥費用損害賠償都是你弟可以請求的權利,非債務,而抵銷係以互負債務為先決條件(334),所以該店長不可以主張抵銷。 大概列了一下,大家可以增、刪、修、補 希望有幫到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思慮符合體系,惟除無因管理之適用上有疑義外,對電腦部份向歹徒請求,恐需加論【因果關係】為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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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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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28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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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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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你弟弟的勇氣表示敬意 衝著這一點 我表達一下我看法 打一場民事官司請律師最少36,000 如果為了6000 如果你弟為了做好事,而跟對方撕破臉---不好 我們繞過法律面,以水平思考找方法 人之初,性本利 1.為什麼對方要給你錢? 2.可否增加他什麼東西? 電腦已修好,道義上說的過去 如果為了醫藥費 唯一辦法找媒體 反正台灣媒體什麼鳥事都在報 找有0800的(記得是兩家電視公司) 只要出現螢幕保證醫藥費沒問題也許外加上高先生送紅包 訴求理由: 1.我家沒多少錢(誰管你有沒錢) 2.醫藥費跟人借(左手跟右手借) 3.希望大家不要強出頭,不然跟我一樣,7-11太危險了...(如果7-11再被搶,記得閃一邊去) 以上內容自行增加 人生本是戲,可以演的時候,要把握 本案不符合無因管理要件,因為7-11是便利超商不是武術館..... 每次遭搶金額大約1千元上下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4-29 21:3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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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29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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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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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團的立場 面子是很重要的 前年某大財主姓郭 以前的風流史被挖出來(男人會做的事) 居然可以向法院要求人不可說事實,不可拿出事實?(因為裁決書沒看到不能亂講) 為了流浪狗花2億,卻計較員工加班費?(事實如何不清楚,可能員工過分要求?) 這一檔事 7-11對搶是採取不抵抗,隨便搶(反正人,錢,物都有保險,證據都在錄影帶) 這一次修電腦的3000元,我想是店長自掏腰包(因為會計帳無法沖銷) 所以我一開始就繞過法律,把它爆出來,才可能以公關費出帳 那無因管理的第一要件: 1.是本人會這樣做,我們替他做----不符合 2.利他行為--不符合(因為被搶7-11沒損失,可是因為你弟介入店長損失3000元,還要醫藥費,如果成立,不啻鼓勵大家去冒險,拿賠償費嗎?) 你弟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難對這一次行為,造成7-11的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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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30 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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