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刑法28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法官释字109号: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
者.均为共同正犯.
可见共谋共同正犯不符合刑法28条共同正犯行为之分担的部分客观要件.然而若依刑法28法定共同正犯
之要件.无法对意思主体共同之下的犯罪组织加以制裁.因大多犯罪组织的结构亦有上下之严密关系.而施于
犯罪行为活动.都系为部份行为人实行.其实行之行为人大多系为犯罪组织之下级(也就是小弟).而常常乎漏
掉犯罪之首脑.故.为求扫黑活动大法官释字109于理由书中解释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
成要件之外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者.均为共同正犯.
主要是将其犯罪组织幕前.幕后加以一网打尽
惟.对其大法官释字109的缺失.是因为大法官解释理由书.系为法官造法之不成文法.依宪法23条规定.
有关人民之权利义务.应由法律定之.可见大法官释字109对限制人民之权利之创设.剥夺.限制不符合
宪法23条之规定.惟以不承认是自109亦无法打击意思主体共同说之下得犯罪集团.又对刑法系为最
具制裁性的法典.故对释字109之适用及认定.应颇为深思
p.s:犯罪集团打得好像行政机关的说....
问题2:
甲与丙及丁在北市共谋窃盗但由丁着手.则甲与丙为共犯而丁为正犯(违反28条)?
我觉得不时违反28条.是不适用28条之要件.因为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
而已事先同谋.以一部分之行为实行犯罪.适用释字109
又杀人罪系以向被害人实施杀害为构成要件之行为.杀人之际仅在场把望.予以便利.并未直接涉及杀害.
不属共同正犯(违反109号解释)?
我觉得不是违反109号解释.而是刑法28条可以适用.依题意.以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决或采犯罪支配论
三人皆为共同正犯
问题3:
若以现今刑法28条改为实行.系为数名共同须对犯罪之过程实行一部或全部或者系为构成要件已为之行为.
或构成要件之行为
若依释字109尚须为共同谋议.而仅一部行为人实行犯罪之行为
那不就违反了平等原则?
要看被起诉之被告.及其他行为人之间的关系适不适用释字109而论为共同被告
以上为个人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