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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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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共谋共同正犯?实施与实行?
1.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
2.实施:只要参予就要负全责
3.实行:则视阶段负责(94.2.2修正案将28条修改为实行)
然而大法官释字109号: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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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6 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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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刑法28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法官释字109号: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
者.均为共同正犯.
可见共谋共同正犯不符合刑法28条共同正犯行为之分担的部分客观要件.然而若依刑法28法定共同正犯
之要件.无法对意思主体共同之下的犯罪组织加以制裁.因大多犯罪组织的结构亦有上下之严密关系.而施于
犯罪行为活动.都系为部份行为人实行.其实行之行为人大多系为犯罪组织之下级(也就是小弟).而常常乎漏
掉犯罪之首脑.故.为求扫黑活动大法官释字109于理由书中解释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
成要件之外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行为者.均为共同正犯.
主要是将其犯罪组织幕前.幕后加以一网打尽
惟.对其大法官释字109的缺失.是因为大法官解释理由书.系为法官造法之不成文法.依宪法23条规定.
有关人民之权利义务.应由法律定之.可见大法官释字109对限制人民之权利之创设.剥夺.限制不符合
宪法23条之规定.惟以不承认是自109亦无法打击意思主体共同说之下得犯罪集团.又对刑法系为最
具制裁性的法典.故对释字109之适用及认定.应颇为深思

p.s:犯罪集团打得好像行政机关的说....表情


问题2:
甲与丙及丁在北市共谋窃盗但由丁着手.则甲与丙为共犯而丁为正犯(违反28条)?
我觉得不时违反28条.是不适用28条之要件.因为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
而已事先同谋.以一部分之行为实行犯罪.适用释字109

又杀人罪系以向被害人实施杀害为构成要件之行为.杀人之际仅在场把望.予以便利.并未直接涉及杀害.
不属共同正犯(违反109号解释)?
我觉得不是违反109号解释.而是刑法28条可以适用.依题意.以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决或采犯罪支配论
三人皆为共同正犯

问题3:
若以现今刑法28条改为实行.系为数名共同须对犯罪之过程实行一部或全部或者系为构成要件已为之行为.
或构成要件之行为
若依释字109尚须为共同谋议.而仅一部行为人实行犯罪之行为

那不就违反了平等原则?
要看被起诉之被告.及其他行为人之间的关系适不适用释字109而论为共同被告


以上为个人浅见~~~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26 17: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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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26 1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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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实施构成要件之行为者,为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实施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者,亦为正犯;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实施构成要件之行为者,亦为正犯;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实施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者,始为从犯。
实施系涵盖阴谋、预备、着手、实行概念在内,将实施改成实行,是为了将阴谋与预备之共同正犯排除,盖犯罪系处罚行为,而非处罚行为人之思想或恶性。如于阴谋阶段有谋议之行为者,于预备或着手阶段前即已脱离(似中止犯),难道只因其阴谋行为,便要论以共同正犯,分担刑责?是以,以着手及实行犯罪之行为者为共同正犯,方能符合平等原则。
释字第109号,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共同正犯。
问题一,刑法28条与释字109号,前者仅系就共同正犯为之规定,并为顾及平等原则,而将实施改以实行;后者之后半既曰同谋,当然以实施两字行文,何来矛盾?又各罪之构成要件皆有所别,有须预备,有须着手,释字109前段实施两字,亦无与刑法28条矛盾。
至于问题二、三,请参考第一段之实务区别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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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6 19:09 |
安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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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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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甲与丙及丁在北市共谋窃盗但由丁着手.则甲与丙为共犯而丁为正犯(违反28条)?
我觉得不时违反28条.是不适用28条之要件.因为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
而已事先同谋.以一部分之行为实行犯罪.适用释字109

as:又甲与丙共同犯案.符其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甲与丙为直接正犯而丁为共犯?那如果甲亲自犯案.丙与丁仅决议与谋略的话.适用释字109.3者皆为正犯?

又杀人罪系以向被害人实施杀害为构成要件之行为.杀人之际仅在场把望.予以便利.并未直接涉及杀害.
不属共同正犯(违反109号解释)?
我觉得不是违反109号解释.而是刑法28条可以适用.依题意.以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决或采犯罪支配论
三人皆为共同正犯

as:所以甲杀害乙.丙与丁仅在场把望.适用释字109.那甲杀人记遂的话.甲被判死刑无可疑.那丙丁亦同死刑?

问题3:
若以现今刑法28条改为实行.系为数名共同须对犯罪之过程实行一部或全部或者系为构成要件已为之行为.
或构成要件之行为
若依释字109尚须为共同谋议.而仅一部行为人实行犯罪之行为

as:所以甲丙丁一起谋议杀人.而由丁着手记遂.则3人皆为普通杀人罪(3个死刑)?又甲丙丁一起谋议窃盗.而由丁着手记遂.则3人皆为普通窃盗罪(3条窃盗罪)?

ps:各位先进.小弟我刑法看不到半个月.才疏学浅多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26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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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又甲与丙共同犯案.符其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甲与丙为直接正犯而丁为共犯?
那如果甲亲自犯案.丙与丁仅决议与谋略的话.适用释字109.3者皆为正犯?

刑法上:
一.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皆为正犯
二.帮助犯.教唆犯:为共犯(又称从犯)
三正犯与共犯(从犯)之区分实异:以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决.犯罪支配论
四.共同正犯是正犯.不是共犯.只是人数之增加

又甲与丙共同犯案.符其两人以上有意思之联络与行为之分担者.甲与丙为直接正犯而丁
->三人皆为共同正犯(不是共犯)
如果甲亲自犯案.丙与丁仅决议与谋略的话
->甲市直接正犯.丙丁为甲之共谋共同正犯

as:所以甲杀害乙.丙与丁仅在场把望.适用释字109.那甲杀人记遂的话.甲被判死刑无可疑.
那丙丁亦同死刑?

把望者.依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决或采犯罪支配论 .接于犯罪过程中.扮演一部行为.全部
责任之共同正犯(刑法28).不用再适用释字109.
再者判刑是法官得作业.甲被判死刑.丙丁不必然一定是为死刑
ex甲乙丙共同杀害丁.甲乙各砍5刀.丙砍100刀.虽甲丙丁为杀人罪共同正犯.但刑度不尽相同

as:所以甲丙丁一起谋议杀人.而由丁着手记遂.则3人皆为普通杀人罪(3个死刑)?
又甲丙丁一起谋议窃盗.而由丁着手记遂.则3人皆为普通窃盗罪(3条窃盗罪)?

甲丙丁.杀人罪之共谋共同正犯->不一定是三个死刑
甲丙丁.窃盗最之共谋共同正犯->刑事诉讼上为三个窃盗罪
以上为个人浅见~~~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26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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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望者.依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决或采犯罪支配论 .接于犯罪过程中.扮演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之共同正犯(刑法28).不用再适用释字109.再者判刑是法官得作业.甲被判死刑.丙丁不必然一定是为死刑
ex甲乙丙共同杀害丁.甲乙各砍5刀.丙砍100刀.虽甲丙丁为杀人罪共同正犯.但刑度不尽相同

2.所以甲丙丁一起谋议杀人.而由丁着手记遂.则3人皆为普通杀人罪(3个死刑)?
甲丙丁.杀人罪之共谋共同正犯->不一定是三个死刑

1.as:那如果依照犯罪支配论.江南案.调查局充分意思支配.所以为间接正犯?而直接正犯了解犯意所以为正犯后正犯?那调查局该负什么责任?
2.as:又甲乙砍五刀.刀刀毙命.另丙砍100刀则反之.所以是以刀数来决定刑度?
3.as:您的意思是指砍人的人与谋略者皆为杀人罪.所以适用释字109.仅是刑责异同?所以不适用刑法29?

ps:不好意思喔.我比较笨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27 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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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s:那如果依照犯罪支配论.江南案.调查局充分意思支配.所以为间接正犯?
而直接正犯了解犯意所以为正犯后正犯?那调查局该负什么责任?

当时得情报局长汪姓局长.招集陈老大.吴老大及董老大.这三位老大在当是为外省挂
的黑道大哥.其中在台湾外省挂的黑道有一种特色.就是效忠国家.而江南(本名刘宜良)
于移民致美国着作一本<蒋经国传>其内容故不再说明.致当时汪姓局长策划行凶计画.
交付其对国家忠心三位黑道大哥.且这三位大哥使用了情报局的资源.经费已完成行凶
任务.而汪姓局长明知其外省挂的黑帮系对国家忠心.且于其本身系为国家高级干部就
这点具备其支配他人而为犯罪决意之实力.他的身分就是------>是正犯后正犯
p.s:好像在说故事... 表情

2.as:又甲乙砍五刀.刀刀毙命.另丙砍100刀则反之.所以是以刀数来决定刑度?
用刀数来决定刑度这部分我只是举例论以共同正犯或共谋共同正犯之数行为人
之间的刑度.不尽相同.然而决定刑度的人.他的名字--->叫做法官 表情

3.as:您的意思是指砍人的人与谋略者皆为杀人罪.所以适用释字109.仅是刑责异同?
所以不适用刑法29?

"不"
砍人的人与谋略者是为杀人罪的同谋共同正犯-->因为释字109.
而预先同谋.又共同实行论以共同正犯-->因为刑法28
对其区分刑责之异同---->是法官的工作
刑法29-->是教唆犯

p.s:我刚开始学刑法时.也是觉得自己很笨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27 02:01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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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共谋共同正犯成立之前提,需该谋议之内容于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之支配力。若仅仅因为行为人彼此之间事前存有一共同之犯罪意思,即将谋议者论断为共谋共同正犯,未免过于浮滥。且修法后将共同正犯限缩为「共同实行」,更可说明「在阴谋或预备阶段互有谋议但对犯罪未实际提供助力者,不应成立共谋共同正犯」之理。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6-05 00:08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04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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