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刑法28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有意思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者:法官釋字109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外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
者.均為共同正犯.
可見共謀共同正犯不符合刑法28條共同正犯行為之分擔的部分客觀要件.然而若依刑法28法定共同正犯
之要件.無法對意思主體共同之下的犯罪組織加以制裁.因大多犯罪組織的結構亦有上下之嚴密關係.而施於
犯罪行為活動.都係為部份行為人實行.其實行之行為人大多係為犯罪組織之下級(也就是小弟).而常常乎漏
掉犯罪之首腦.故.為求掃黑活動大法官釋字109於理由書中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
成要件之外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主要是將其犯罪組織幕前.幕後加以一網打盡
惟.對其大法官釋字109的缺失.是因為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係為法官造法之不成文法.依憲法23條規定.
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應由法律定之.可見大法官釋字109對限制人民之權利之創設.剝奪.限制不符合
憲法23條之規定.惟以不承認是自109亦無法打擊意思主體共同說之下得犯罪集團.又對刑法係為最
具制裁性的法典.故對釋字109之適用及認定.應頗為深思
p.s:犯罪集團打得好像行政機關的說....
問題2:
甲與丙及丁在北市共謀竊盜但由丁著手.則甲與丙為共犯而丁為正犯(違反28條)?
我覺得不時違反28條.是不適用28條之要件.因為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有意思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者
而已事先同謀.以一部分之行為實行犯罪.適用釋字109
又殺人罪係以向被害人實施殺害為構成要件之行為.殺人之際僅在場把望.予以便利.並未直接涉及殺害.
不屬共同正犯(違反109號解釋)?
我覺得不是違反109號解釋.而是刑法28條可以適用.依題意.以最高法院95年第22次刑決或採犯罪支配論
三人皆為共同正犯
問題3:
若以現今刑法28條改為實行.係為數名共同須對犯罪之過程實行一部或全部或者係為構成要件已為之行為.
或構成要件之行為
若依釋字109尚須為共同謀議.而僅一部行為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那不就違反了平等原則?
要看被起訴之被告.及其他行為人之間的關係適不適用釋字109而論為共同被告
以上為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