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07 21:46 發表的 :
甲對乙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甲之A屋,甲於受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之後,可否再以乙為被告,另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其返還同一棟A屋?
擬答:
甲不得再以乙為被告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以下同)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第400條謂,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此亦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蓋凡案件一經判決,即有確定之效力,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予審理,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其作用即在避免重覆浪費國家司法資源,甚或造成裁判兩歧,法律見解不一,而致人民無所適從,損及國家司法之威信。故案件一經起訴,於訴訟繫屬中,不得更行起訴;裁判一經確定,不得再行聲明不服,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及本案判決之實質確定力。
本題中,法院於乙無權占有A屋一案判決甲敗訴,甲欲再就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乙提起告訴返還A屋。此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皆相同,惟訴之聲明不同。如即認其非為同一事件,而任其提起別訴,便會有造成裁判矛盾之餘。是以,乙不得再提起後訴,以避免兩訴併存,使裁判矛盾發生。
感謝諸位先進提點,文做以下修正:
甲不得再以乙為被告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以下同)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第400條謂,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此亦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蓋凡案件一經判決,即有確定之效力,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予審理,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其作用即在避免重覆浪費國家司法資源,甚或造成裁判兩歧,法律見解不一,而致人民無所適從,損及國家司法之威信。故案件一經起訴,於訴訟繫屬中,不得更行起訴;裁判一經確定,不得再行聲明不服,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及本案判決之實質確定力。
依舊訴訟標的理論與實務見解,前訴本於所有物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後訴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既不同一,自不授既判力之拘束(42年台上字第1352號)。然依新訴訟標的理論,既判力所確定者,係該訴訟標的之法律上地位,非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故仍應受既判力之拘束。管見以為,於請求權競合情形時,應採新訴訟標的理論,俾一次解決紛爭,免生矛盾。
本題中,甲先以所有物返還為請求遭法院判決敗訴,後欲以租賃物返還為訴,此前後兩訴係同一受給權,爰不得重複請求。又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皆同一,惟訴之聲明不同。如即認其非為同一事件,而任其提起別訴,便會有造成裁判矛盾之餘。是以,乙不得再提起後訴,以避免兩訴併存,使裁判矛盾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