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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偷车
题目:
甲进入某停车场偷车,当开启乙之车门时恰巧乙要来开车,甲慌张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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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1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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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进入某停车场不成立306表情 .甲之窃盗行为已着手 表情 ->无支配他人之物而论未遂->320之未遂->强盗胁迫329->328之未遂
2.甲联合与丙击退乙.致乙无法再追击(若乙为受伤 表情 )->共同行为决议.共同行为实施->甲丙277共同正犯

结论:
1.甲之行为为320之未遂.而因为求脱免逮捕 表情 对他人实施强暴胁迫之手段 表情 使乙无法再追击表情 (若
乙为受伤 表情 ).符合329(准强盗)之要件使他人难以抗拒而论强盗罪.惟.又因为甲并无支配乙的动产(车)之下论

强盗未遂
2.丙之行为.仅为与甲共同实施强暴胁迫击退乙. 表情 致乙无法再追击 表情 (若乙为受伤 表情 ).而

又丙无参与甲犯窃盗罪之犯罪过程.则丙论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1 04:27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1 01: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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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___329--------328

不成立329
该不该当306视该停车场是否该当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而定
甲320未遂

丙304不该当
妨害他人行使权利-------虽然现行犯的逮捕可以阻却违法,但是人毕竟不适合作为权利的客体,所以应该不认为现行犯的逮捕是乙的一个权利。
不过在击退的过程中如果有非单纯防御性的手段或限制了乙的自由,此时丙仍有该当304使人行无义务之事的要件。
甲也是如此。

不该当162I
因为甲尚未被逮捕

不该当135
虽然乙依刑事诉讼法而为现行犯之逮捕,不过不能该当10公务员之要件

乙若没有受到伤害,丙应视击退实际手段情形为304或无罪。

甲有该当304且320未遂,在此一般情形下不一定是有概括的故意,所以不一定是一个行为,且本案依一般生活甲与丙临时的304应该是另为起意所以原则上是数罪并罚。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4-01 14:27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1 0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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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佛了~


金光万道

瑞气千条


附齐豫--大悲咒(要按play)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4-01 11:18重新编辑 ]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4-01 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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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进入某停车场偷车,当开启乙之车门恰巧乙要来开车,甲慌张逃走
==> 甲已着手实行窃盗, 该当普通窃盗未遂.

乙紧追在后,当甲思索如何摆脱乙时,忽见友人丙,迅速求助丙帮忙,丙知悉后与甲联手击退乙
==> 甲丙二人以强暴胁迫, 妨害人行使权利, 该当强制罪. (甲系强制罪正犯, 丙成立帮助犯)

甲数罪并罚: 成立普通窃盗未遂, 强制罪
丙: 成立强制罪帮助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1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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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建筑物)
320(着手),25,329(脱免逮捕)
21
304,277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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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台非第48号要旨:
甲男乘乙女不备,夺取其颈上金练,乙女将其扭住,高声呼救,致未遂,又因图逃,用口咬伤乙女左手,此等情形,核与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之要件相当,应依该条处断。原判决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分别判处抢夺未遂及伤害罪刑,合并执行其刑,适用法律,显有违误。

68年台上第2772号要旨:
刑法准强盗罪,系以窃盗或抢夺为前提,在脱免逮捕之情形,其窃盗或抢夺既遂者,即以强盗既遂论,如窃盗或抢夺为未遂,即以强盗未遂论,但窃盗或抢夺不成立时,虽有脱免逮捕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之情形,除可能成立他罪外,不能以准强盗罪论。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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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4-01 01: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甲进入某停车场不成立306表情 .甲之窃盗行为已着手 表情 ->无支配他人之物而论未遂->320之未遂->强盗胁迫329->328之未遂
2.甲联合与丙击退乙.致乙无法再追击(若乙为受伤 表情 )->共同行为决议.共同行为实施->甲丙277共同正犯

结论:
1.甲之行为为320之未遂.而因为求脱免逮捕 表情 对他人实施强暴胁迫之手段 表情 使乙无法再追击表情 (若
乙为受伤 表情 ).符合329(准强盗)之要件使他人难以抗拒而论强盗罪.惟.又因为甲并无支配乙的动产(车)之下论

强盗未遂
2.丙之行为.仅为与甲共同实施强暴胁迫击退乙. 表情 致乙无法再追击 表情 (若乙为受伤 表情 ).而

又丙无参与甲犯窃盗罪之犯罪过程.则丙论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

这篇的解题非常有条理,
尤其是对于甲的部份,
逻辑很清楚,
只可惜,
在丙的部份,
只有前段提及【甲丙277共同正犯】,
结论却没有所谓的【结论】,
因为这样的论述(丙的部份),
会导出:
【若乙没有受伤,则丙无罪。】的结论,
这样虽然可以与前段所提及的【甲丙277共同正犯】相呼应!
让人不禁想问:表情
【丙到底成立何罪啦?】 表情
乙没受伤的话,
就不须对丙之攻击行为评价了?
最后,
就因此而没有把题目的答案给写完整。 表情


[ 此文章被winkor在2009-04-02 01:1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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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4-01 02: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630___329--------328

不成立329
该不该当306视该停车场是否该当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而定
甲320未遂

丙304不该当
妨害他人行使权利-------虽然现行犯的逮捕可以阻却违法,但是人毕竟不适合作为权利的客体,所以应该不认为现行犯的逮捕是乙的一个权利。
不过在击退的过程中如果有非单纯防御性的手段或限制了乙的自由,此时丙仍有该当304使人行无义务之事的要件。
甲也是如此。

不该当162I
因为甲尚未被逮捕

不该当135
虽然乙依刑事诉讼法而为现行犯之逮捕,不过不能该当10公务员之要件

乙若没有受到伤害,丙应视击退实际手段情形为304或无罪。

甲有该当304且320未遂,在此一般情形下不一定是有概括的故意,所以不一定是一个行为,且本案依一般生活甲与丙临时的304应该是另为起意所以原则上是数罪并罚。

这篇一开始,
即搬出大法官释字第630号解释出来【否定】甲不成立刑法329,
但是,
据本人所知,
释字630号解释主要是在阐述刑法329【准用】328之正当性,
而并非适合作为本题之论述基础,
况且,
本题所示甲之行为与刑法329要件并无不符!
若非有更具体且进一步的说明,
否则,
遽然断然否定某甲成立本罪,
难免过于武断! 表情

本篇倒是对于刑法304有精辟的论述,
值得嘉奖!表情
惟在论述之余,
却没有很明确的说出【结论】,
这段只说:【丙304不该当】及【甲也是如此】。
好像【这段的结论】就是不成立刑法304,
可是在末段【最后的结论】:
【丙应视击退实际手段情形为304或无罪】及【甲有该当304且320未遂】
几乎是做出成立刑法304的,
这样的矛盾解题, 表情
可能会让阅卷老师【大开眼界】喔! 表情

当然,
本篇作者提到刑法162I及135,
显见思虑的周密, 表情
于考场上自然容易与他人之答题试卷做出鲜明的区隔,
让人另眼相看,
而得到阅卷者的青睐!
获取高分!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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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4-01 08: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看到佛了~

金光万道

瑞气千条



看到这样的解题,
当然,
阅卷者,
应该只能给两个【鸭蛋】让他回去煮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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