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事訴訟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32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7202402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x
0
[求助] 民事訴訟問題
Q1 書狀,除提出於法院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影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3-30 23:28 |
大麗絲
級別:
初露鋒芒
x17
x1052
分享:
▲
▼
Q1
民訴119條: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123條: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135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所以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應送達於他造者,一律由法院書記官依送達方法付與該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其未明文規定應送達於他造者,為使他造知其內容,免生無謂誤會,亦宜交付繕本或影本。
感恩惜福!
x
0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3-31 06:51 |
大麗絲
級別:
初露鋒芒
x17
x1052
分享:
▲
▼
Q2
民訴參考法條
261條第一項: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474條第一項: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476條第一項: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第三審若不行言詞辯論,依261條第一項,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
第三審若行言詞辯論,依476條第一項(第三審為法律審之性質),亦應解為不得
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
實務見解:73台上字第1903號判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
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
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31 08:47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x
2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3-31 07:07 |
n7202402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
謝謝解答!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3-31 21:42 |
洪灋
級別:
初露鋒芒
x45
x578
分享:
▲
Q2一些實務見解:
27年上第2462號要旨: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變更。
28年上第817號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方法。
73年台上第1903號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南無阿彌陀佛
x
1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1 12:09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9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