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3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72024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事诉讼问题
Q1 书状,除提出于法院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提影本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30 23:2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
民诉119条:
书状及其附属文件,除提出于法院者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提出
缮本或影本。
123条:
书状及其附属文件,除提出于法院者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提出
缮本或影本。
135条:
送达,除别有规定外,付与该文书之缮本或影本。

所以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应送达于他造者,一律由法院书记官依送达方法付与该书状之缮本或影本。
其未明文规定应送达于他造者,为使他造知其内容,免生无谓误会,亦宜交付缮本或影本。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1 06:5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2
民诉参考法条
261条第一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诉,得于言词辩论时为之。
474条第一项:
第三审之判决,应经言词辩论为之。但法院认为不必要时,不在此限。
476条第一项:
第三审法院,应以原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

第三审若不行言词辩论,依261条第一项,不得为诉之变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诉。
第三审若行言词辩论,依476条第一项(第三审为法律审之性质),亦应解为不得
为诉之变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诉。表情 


实务见解:73台上字第1903号判例: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
之事实为判决基础。第三审既不得调查事实,则在第三审自不许为诉之变
更、追加或提起反诉。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31 08:47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1 07:07 |
n72024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解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31 21:4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2一些实务见解:
27年上第2462号要旨:
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审不得为诉之变更。
28年上第817号要旨:
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故在第三审不得提出新攻击方法。
73年台上第1903号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第三审既不得调查事实,则在第三审自不许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2: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5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