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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抢夺 v.s. 强盗
刑325普通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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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9 10:15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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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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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25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8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字面上意义,窃盗是自认没人注意的情况下取走他人的东西;抢夺是趁他人不备的情况取走他人的东西;强盗是强行取走他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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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9 10:25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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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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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窃盗:趁人不知悉或主观上以为别人不知。采和平非暴力手段。

抢夺:趁人不备而掠取之。采暴力手段,但未达不能抗拒程度。

强盗:需致使不能抗拒。亦采暴力手段,但已达不能抗拒程度。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9 10:3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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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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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20 年 非 字第 173 号
裁判要旨:
抢夺与强盗虽同具不法得财之意思,然抢夺仅系乘人不备公然掠取,若施
用强暴胁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而取其
财物,或令其交付者,则为强盗。本件据原判认定事实,被告于强取白米
时,既有砍伤事主行为,显已达于强暴程度,原判决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条第一项抢夺罪论科,殊属违法。

裁判字号: 64 年 台上 字第 1165 号
裁判案由: 强盗
裁判日期: 民国 6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抢夺与强盗虽同具不法得财之意思,然抢夺系乘人不备,公然掠取他人之
财物,如施用强暴胁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财物或令其交付者,则为强
盗罪。

以上是二则判例是实务对强夺和强盗之区分之见解,也就是说:
二者行为人均须有对被害人施用不法腕力之强取行为,但程度上有差别。
强盗须达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强夺则无须达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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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9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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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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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不同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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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31 17:32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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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补充一下抢夺的部分
学说上认为需要对他人紧密持有之物,趁他人来不及抵抗之际夺取之

若采实务上的见解则如趁他人出国,潜入该人住所行窃这个案例,此际抢夺跟窃盗就比较难区分~
所以我比较偏向学说的见解.....

表情


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31 18:35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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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罪只是手段上的差别!
二:
Ⅰ主观上:都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
Ⅱ客观上:
「抢夺」:重点在抢夺的手段上…;本质上是,不及抗拒;
「强盗」:重点在不能抗拒的手段上…;本质是,达到不能抗拒;

四、两者差别
Ⅰ强盗的手段很好办别!ex,拿刀胁迫,交付财物;重点是抢夺?

ex,路上抢人珠宝就跑,算哪罪→抢夺?强盗?
Ⅱ见解不同:
a实务已经公认:「抢夺罪」是以「乘人不备」的手段就属于此罪!
b学说认为:抢夺罪,要施以强暴、胁迫手段,使人不及抗拒或发生受伤的危险,才能用加重其刑的正当性。

所以就看你的见解了!看偏向哪一方…个人偏学说!(因为实务自圆其说…乱七八槽…但是要考国考一定要知道实务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21 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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