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櫻 於 2009-03-27 18:33 發表的 :
課本寫到抄閱卷宗本屬程序行為,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但有3種例外情況
2.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1和3我都懂它的意思,唯有2不了解它的情況
有大大可以舉實例說明之嗎?
(1)抄閱卷宗本屬程序行為之一種,但程序行為還有其它情形,所以先跳脫出抄閱卷宗行為。就比較有思考的空間了。
(2)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也不要把它局限於行政執行法的強制執行,或許會比較容易找到適當例子。
(3)例如:未經相對人所為之臨時性稽查或調查,可能屬於行政處分前的事實行為,也可能是一獨立的事實行為。
就後者而言,其於行政程序中並無一個實體決定(行政處分)可依附,而且,通常一發動便已執行完畢。因此
,對行政機關所為之獨立調查程序若涉及執行行為就可以依此規定單獨提起爭訟。
又例如:行政罰法
上述規定之
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應該算是行政罰法就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所為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