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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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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一些專有名詞
1.自屬不能適用
2.類推適用
3.撤回

可以用簡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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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3 11:35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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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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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屬不能適用?:意即不適用。適用:法律明文規定某事項應完全適用某項法律規定。故適用即為單一法條之正確適用。
2.類推適用: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將類似規定之法律效果,適用於法律所未規範的事項(法律漏洞)上,亦即法理之適用。
3.撤回:取消、撤消、撤除。因為不清楚你疑惑的地方,僅依字面上解釋。( to rescind, to retract)

總則編除了幾本權威教科書外,建議看完書後把法條和立法理由一併閱讀過,能幫助各種解釋面向的思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15:35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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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屬不能適用:即不適用的意思
2.類推適用:即以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援引其類似事項之規定,比附適用之謂
3.撤回:在法律行為尚未生效前以意思表示將該法律行為撤回使其不發生效力,溯及失效如民法第82條相對人之撤回權

總則不會涵蓋全部喔~因為民法有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
加油囉~ 表情


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23 16:19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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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3條第一項列舉贈與之事由,係限定其適用之範圍,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
這條我看不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3 19:22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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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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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應該要把不懂的地方提出來的!猜測您是看到以下判例:
27年上第 3271 號
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繼承人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故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各對之意思表示外,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若因其他事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能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贈與者相提並論,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列舉贈與之事由,係限定其適用之範圍,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

此即贈與之歸扣。如果不是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所列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之贈與,而是據此條所規定外之其他事由而為之贈與,當自屬不能適用1173條之規定。

不過,還是不懂你要問什麼耶!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20:33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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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

A:他這個意思是說 如果不是結婚 分居 營業 這三種情形 一概不適用嗎
B:並非例示之規定 <==看不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3 21:20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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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其實您的問題應該都不是法律的問題喔!
您只是和版上諸多問問題的版友一般,
單純就條文文義敘述感到疑惑不解。
對於您的問題,不才有兩點建議:
1.多看教科書,多做題目,多方思考!
2.多閱讀書、報、文章,增進閱讀能力。
祝福您,加油囉!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21:32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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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剛入門><!! 總則偏 會很難嗎 補習班老師說要先看教科書預習...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4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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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350頁,算是很少的!真的!
一個小時看25頁就好,一天四個小時,這樣三天左右就看完啦!
看書時不要想太多唷,該看就是要立即、義無反顧的去看。

如果可以還是建議你看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不過有611頁唷。
如果你怕看不懂,你可以先買施啟揚老師的書來看,比較淺顯易懂。

不過還是希望你能養成閱讀的習慣,這樣看書速度會無形中變快!
另外,您也可以去書店翻閱一本暢銷書,“如何閱讀一本書“,
相信習得其中奧妙後,您也可以一個小時40頁起跳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4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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