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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依前条声请权人或辅助人之声请,所指定之其他行为。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17 14:10 发表的 : 最大的陷阱在这里 这什么意思 就是指定之其他行为事先声请权人或辅助人要向法院声请由辅助人监护. 有就准用,没有就 一般不会这样的声请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7 15:38 发表的 : 另关于同意,二楼女大已经说明甚详,余不再说明。惟须注意的是,事前同意和事后同意,在顾及交易上安全时,得不得撤回之问题。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17 15:38 发表的 : 如法条所示,未得辅助人同意时,始准用之;是以,已无须考虑其单独行为无效之问题。于此,立法者业已阐明受辅助宣告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效力之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