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xbdkatee 於 2009-03-14 22:14 發表的 親屬繼承問題:
1.關於婆婆是否可以收養 離婚後 的媳婦?
2.依新民法關於法院公證結婚是否為有效?還是一定要到戶證事務所登記才算有效?
3.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的甲,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那甲是否可以主張 特留分?
還是一旦喪失繼承權就沒有任何權利了呢?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1可以。
理由:
婆媳間為直系姻親一親等。本來婆婆是不可以收養媳婦的(1073-1第一款)。
但因離婚-婆媳間的姻親關係消滅(971條),就不是姻親了。
那如果沒有1073-1條的各款事由,原來的婆婆就可以收養已離婚的媳婦了。
2一定要結婚登記才有效。
理由:988條第一款,982條。
3甲不可以主張特留分。
理由:
特留分之主張,以有應繼分為前提。
甲既然喪失繼承權,就沒有應繼分的問題,沒有應繼分,當然也沒有特留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