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6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unkevi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8 鮮花 x1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閒話家常] 財政部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其後續處理事宜
財政部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其後續處理事宜
《賦稅》2009/3/11
財政部表示,司法院於98年2月20日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以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法第86條規定意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部爰規劃相關因應措施,對前依上開法條及「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規定已核發記帳士證書者辦理相關後續事宜:
一、      廢止「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二、      重新核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並免予收費,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無須提出申請。
三、      發文註銷原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及廢止前核准登錄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處分,同時配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新登錄字號,使其於該部重新核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前,得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繼續執業。
  財政部指出,該部將儘速辦理上開相關事宜,原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仍可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繼續執業。新聞稿聯絡人:盧科長惠瑛
聯絡電話:02-23228193


80%的產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結論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穫源自20%的努力
.
只顧低頭拉車而不抬頭看路
最終將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標
.
努力雖然不能完全得到回報
但成功卻都是經過努力而來
.
理論的實踐需要大量的實證
認清問題不代表能解決問題
正確措施須以有效方式執行
.
少講無益語 多讀有用書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2 08: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32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