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的干涉行政,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及排除对社会或个人之侵害,所采取之各种强制性措施。如征集兵役、停車臨检等。由于它会侵害相对人的权利,故干涉行政要受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
公法上的计画行政,目的在积极促成国民实现其基本权之有利空间,而以作成计画的方式来达成施政的目的。由于现代社会渐趋复杂,仅靠国家事后之干预,似嫌不足。而立法远远赶不及社会的快速变迁,因此另辟计画行政(计画政治)以为辅助。
所谓私经济行政,乃行政主体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而系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之各种行政行为。如购买文具、出租国宅等。
私经济行政下,不论系属附负担之干涉行政行为,或为达成行政上之预定目标,于兼顾各种利益之调和,斟酌一切相关情况下,将各种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作之计画行政。是完全「受拘束于双方意思的合致」,并约定事项即使法无明文,亦不当然失效,甚而在违法时,依循该法律的宗旨,只是被追究一定的行政责任而已。
故此等行政既系经双方合意订定契约,属「私法自治原则」之范畴,纵使行政机关可能利用其具有公权力之优越地位,以契约为名,扩张权限,迫使人民承担义务或接受不利条件,但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欢喜做、甘愿受」,法律上已适用民法或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仍服膺于法治主义,但宜尊重私法自治,故可采较宽松的羁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