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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267及於全部的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喔!

刑訴第267條

檢察官已犯罪事實起訴一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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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2-21 19:15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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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不是追加的概念喔!! 265才是講追加,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本案相牽連之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 追加起訴.

所以267, 是直接算在內的概念!!
舉個例子, A之仇人乙丙二人共同蓋布袋傷害A, A因被蓋布袋誤以為加害人只有一人, 遂僅對乙提出告訴, 雖檢察官只有對乙起訴, 但起訴效力也及於丙.
故檢察官於起訴後發現尚有加害人丙, 若A也要控告丙,法院也可以一併審理.

(宗旨: 把握不告不理原則)

拙見, 不知有沒有講錯~~
起訴不可分, 告訴不可分, 這二個好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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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1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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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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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67條是有關起訴對事的效力規定,也就是所謂的「公訴不可分」。
是指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之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起訴的效力及於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
顯現在起訴書的叫做顯在事實,未顯現的部份叫做潛在事實。
傳統的觀念認為,必須法院認為犯罪事實單一,且兩部皆有罪的情形,起訴的效力才會擴張。

因此假如符合上述要件,則「沒有出現在起訴書上的部份」,也就是潛在部份,已經被起訴效
力所及,所以不可以追加起訴,否則就違反重複起訴禁止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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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1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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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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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基本上,我認為267應該用想像競合犯來舉例比較恰當。
例如:甲故意開車撞毀乙車,並造成乙受傷。
經乙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僅就甲傷害乙的部份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的結果,認為甲以一行為分別觸犯傷害罪及毀損罪(刑法55條的想像競合犯)
則雖然檢察官僅就傷害罪部份起訴,但是因為267的規定,起訴的效力及於毀損罪的部份,
所以法院就甲毀損乙車的部份,還是可以加以審判。
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情形,檢察官不須要,也不可以就毀損罪部份追加起訴,
否則就會違反重複起訴的禁止規定。


下面是引用 pcyuan 於 2009-02-21 19: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舉個例子, A之仇人乙丙二人共同蓋布袋傷害A, A因被蓋布袋誤以為加害人只有一人, 遂僅對乙提出告訴, 雖檢察官只有對乙起訴, 但起訴效力也及於丙.
故檢察官於起訴後發現尚有加害人丙, 若A也要控告丙,法院也可以一併審理.



請問大大:
在這個例子,加害人有乙、丙二人, 那檢察官只對乙起訴,其起訴的效力如何及於丙呢?

我的看法:
1.依266條的規定,檢察官起訴的效力,應該是只有及於乙而不及於丙。
2.如果A只對乙的傷害行為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共犯甲,這是告訴的主觀不可分(239本文)。
3.267則是「起訴」的客觀效力,也就是對事的效力,而不是對人的效力。

以上僅供參考,如有繆誤,敬請不吝指教!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2-22 14:2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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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這說法比較合理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2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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