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4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martlif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表] 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的不同?如何选择?
协议离婚裁判离婚 状况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
依照民法第1049条的规定,双方可以互相协议完成即可直接办理离婚手续,无须经过法院的判决,但仍需以书面约定,至于内容部份则以双方有共识为主
夫妻双方无法取得离婚之共识或双方对于协议离婚之内容无法一致。
得至法院的家事法庭提起裁判离婚,也就是当双方无法协议离婚时,而其中一方仍坚持离婚时,法律所赋予民众仍可请求离婚之权力。要件一.形式要件
须以书面为之。  
须有二人以上之证人。  
须向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实质要件
双方须有离婚之真意。 
须当事人自行为之。
未成年人离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1049、1050条规定)1.重婚者。
2.与人通奸。(新法修正为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一方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smartlife在2009-02-19 12:5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分享,很难得的对照表大家要好好看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2-19 12:45 |
思尘耿介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创作大师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1 鲜花 x7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还是协议离婚省事一点! 表情
比较不会拖太久! 表情


一个快乐的人~
不是他们所得到的比别人多~
而是他们要求的比别人少~
愿你我都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19 20:40 |
蓝雨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结婚前先想想.........就不会离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9 21:26 |
always01233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在个案上,必须先看双方的离婚意愿及原因究竟是如何
如果我们简单一点来说,如果两方都有离婚的意愿,那用协议的方式比较快
但是若是一方欲离婚,他方不愿者,则必须考虑使用裁判离婚的方式
只是裁判离婚会由法院来审酌是否合于离婚的要件
一但判决确定就当然发生离婚的效力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9 22:44 |
tna12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单说,协议是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之后达成共识后签字离婚,若经协商一方对条件内容不能同意及签字
则可以再诉请法院裁决离婚条件而为之(时间比较快,因为双方都愿意离婚只是条件谈不垄)
另外一种情形是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时,则要离的一方向法院诉请离婚诉讼,经法院民事庭多次开庭
审理(几次要看法官的主观认定,当法官认为足以判决时才会审结),做成判决的方式,但结果要看所提的理
由是否合乎离婚要件及事实是否充分而定,不一定能如愿离婚

就像楼上的大大所提,结婚前想清楚一点,确定之后再结婚比较好,婚姻不是儿戏,要离婚也不一定容易,当
然若有家暴情形或经过努力仍难以维持的情形,真的有时也得要认真思考,必竟有些事不是婚前可以了解
有时离婚未必就会更好,因为离婚后很多事情都要自己面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20 03:36 |
思尘耿介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创作大师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1 鲜花 x7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na127 于 2009-02-20 03: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简单说,协议是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之后达成共识后签字离婚,若经协商一方对条件内容不能同意及签字
则可以再诉请法院裁决离婚条件而为之(时间比较快,因为双方都愿意离婚只是条件谈不垄)
另外一种情形是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时,则要离的一方向法院诉请离婚诉讼,经法院民事庭多次开庭
审理(几次要看法官的主观认定,当法官认为足以判决时才会审结),做成判决的方式,但结果要看所提的理
由是否合乎离婚要件及事实是否充分而定,不一定能如愿离婚

就像楼上的大大所提,结婚前想清楚一点,确定之后再结婚比较好,婚姻不是儿戏,要离婚也不一定容易,当
然若有家暴情形或经过努力仍难以维持的情形,真的有时也得要认真思考,必竟有些事不是婚前可以了解
有时离婚未必就会更好,因为离婚后很多事情都要自己面对
对呀!那有小孩的就更麻烦了! 表情
甚么事都要自己面对了! 表情


一个快乐的人~
不是他们所得到的比别人多~
而是他们要求的比别人少~
愿你我都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1 00:3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厚~~
你们真的想太多了
这版主哥哥贴的整理版方便大家比较,以便记忆

那天换我贴一火葬,土葬优劣比较表
那大家不就不要活了


人要往正面看
明天才会更好
纵然眼前满是荆棘
看不到未来的路
也要相信
走出这一遍即是坦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1 05:46 |
smartlif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家的肯定
谢谢大家的肯定哩,整理出来是让大家好清楚了解...有好文会再多多分享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2-23 03:39 |
思尘耿介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创作大师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1 鲜花 x7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2-21 05: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厚~~
你们真的想太多了
这版主哥哥贴的整理版方便大家比较,以便记忆

那天换我贴一火葬,土葬优劣比较表
那大家不就不要活了

这样也好~选最省钱的就好! 表情
多做比较! 表情
人要往正面看
明天才会更好
纵然眼前满是荆棘
看不到未来的路
也要相信
走出这一遍即是坦途


一个快乐的人~
不是他们所得到的比别人多~
而是他们要求的比别人少~
愿你我都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6 23:32 |
星际游客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鲜花 x5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前的人没离婚~照样一起过活~(不要说精神和肉体都痛苦)那不是理由于!!

现代人不离婚~好像世界末日来临~好像自己就不是人了!!!可悲!! 表情


知足常乐 既 万事如意
心中有宽恕,而无怨恨 既是真善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15: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5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