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789條通行權 疑問 ?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80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789條通行權 疑問 ?
有關民法789條通行權 疑問 ? 不是很了解,請大大解答疑惑 ,謝謝
甲自己擁有一塊A地面臨公路,因土地買賣,甲將A地分割出為A1、A2等地,分別讓與乙、丙。甲死亡後由丁繼承,其中只有A和A1面臨公路,A2為袋地。
Q: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1-22 15:49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x0
x65
分享:
▲
▼
首先要先建立幾個觀念:
1. 民法中袋地通行權有條文787、788、789,其中787為有償通行權,789為無償通行權。
2. 通行權有分意定通行權與法定通行權,意定通行權又分債權通行權(租賃、使用借貸)與物權通行權(地役權、典權),而法定通行權又分相鄰關係通行權(有償787、無償789)與公用地役權(公法範圍)
3. 法諺『不能因自己任意行為而加重他人負擔』。
綜上,甲將A地分割出A1與A2,分別讓與乙與丙,僅A2為袋地,丙之通行權可能如下:
1.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因A2之無通行地係由甲之任意行為所造成,甲之A地應負擔丙之通行需求。
2.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A2之無通行地雖可選擇通行A地與A1地皆可,但以A地通行較方便。
3. 丙之A2地由A1地通行至公路:若乙與甲之買賣A1地、丙與甲之買賣A2地為同時或買賣A1地較晚,且A2地通行A1地至公路為較方便,則乙為已知A1地已有A2地通行之負擔。
4. 丙之A2地由A地通行至公路:若乙與甲之買賣A1地先於丙與甲之買賣A2地,則乙應不負擔A2地之通行。
丁為甲之繼承人,對乙、丙雖無債權之相對關係,但仍繼承A地之法定物權負擔,其地位應與甲相同。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x
1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1-22 19:02 |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樓上所說 :
選擇通行的情形可能有四種
,
只有第三種是A1地
,
其餘都是A地
。
關於第三種還是有些不明白
,
所謂
自己任意的行為不由他人負擔
,
甲的任意分割行為
,
造成A2地的袋地事實
,
若
乙買受時甲故意隱瞞或欺騙A2 通行A1的情形
,
乙
不知日後發現時仍要負擔丙通行 ?
民法787條中提到通行應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可以適用
?
謝謝
x
0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1-23 11:13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x0
x65
分享:
▲
▼
第三種情形的重點不在甲的任意行為,而在乙的『已知』。
乙是否為已知,則是『舉證』上的問題,依實際案例認定。
若乙為已知所買受的A1地上有A2地的通行需求,則應負擔A2地之通行需求。
補充說明的是:
甲的任意行為造成A2地不跟公路相連,若A1地在A2地買賣前已屬他人所有,即使對A2地而言A1地較A地為方便,A1地仍不負擔A2地之通行需求,A2地僅能由A地通行,此即『不能因自己任意行為而加重他人負擔』。
以上淺見,請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8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x
0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1-23 11:46 |
shokoben
級別:
知名人士
x26085
x2743
分享:
▲
▼
法律實在不是一般人都能讀的畢業滴
想看就點我
x
0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9-01-24 09:19 |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再請問大大關於『舉證』的問題,
是由乙舉證不知 ? 或 丙舉證乙為已知 ?
謝謝解答 !
x
0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1-24 20:17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x0
x65
分享:
▲
▼
『舉證』是一個很專業的論述題目,小弟不敢隨便作答,而且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三大訴訟程序中,舉證的義務規定均不相同,這些都是訴訟法學者鑽研的標的。
在此僅能說明一個基本概念,那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訴訟上有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僅供參酌。
以上是個人簡短說明,請見諒。
x
0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1-24 22:05 |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請問大大 案例:
15年前 甲自己擁有一塊A地面臨公路,因土地買賣,甲將A地分割出為A1、A2等地, A2為袋地,且經由A1土地通至公路,經過環境變遷後,A2現在已經不是袋地了。A2土地的所有人 是否能繼續以 "民法789條 :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之法條,來請求繼續通行A1土地之論述 。
謝謝 賜教 !
x
0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9-09 06:29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x0
x65
分享:
▲
▼
看到以前的問題仍有人在關切,深感高興!
合法使用他人土地,其原因可分成兩類,一是因為『人的關係』,如永佃權;另一是『地的關係』如地役權、通行權。
以地為關係者,只要地的存在情況不變,則法律關係不變,不因所有人改變而改變。
反言之,地一變,法律關係也變。
通行權之取得是因為兩地相鄰,而袋地通行權的要件一定是『袋地』及『僅得通行』。
7樓之舉例中,A2地已不屬於袋地,故不應以經由通行A1地為必要。
個人淺見,請參考!
x
0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9-09 15:59 |
025543132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謝謝 8樓大大, 解答小弟的疑惑, 感恩
x
0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9-10 10:49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1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