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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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赘夫就是:入赘到妻子家的丈夫,系87年06月民法1002修正以前的用语,修正后已经原则不采这样的看法,以避免违反男女平等,所以不知您怎会读到这个问题???
违宪审查制度系指各国对违反宪法的法律及命令如何加以审查的制度,举例而言,在美国系由最高法院加以审查,且原则上采个案的具体审查,就是只对该个案的案件做审查,并不抽象的对某一个法条做是否违宪审查,所以一般而言最高法院不会说某法违宪无效,他会说该案件这样适用的话是违反宪法的规范意旨! 然而由于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法院,换言之其他法院自然会在类型案件中援用作为来适用判断的原则与基础,所以实际上而言,发挥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
相关的详细说明,建议您参考林子仪教授的权力分立与宪政发展,该书对我国西德美国的制度都有完全而详细的介绍。
白话的说,就是对所有法律命令做是否违宪的判断制度,因为基于宪法171和172,宪法赋予的价值就是请法律跟命令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注意,在你们制定或执行的过程中,请尊重宪法的规范意旨,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最大公约数,所以每一个制定跟执行的公权力都应该审查是否在合于宪法的范围内。只是要如何在一体的把违宪的法律或命令宣告违宪,为了法秩序的一体性与平等性,要由司法院来统一违宪的抽象审查权,就是专由司法院说某法某条违宪所以无效或如何如何。但并不能限制全公权力不做是否合宪的审查!因此我国目前的制度就是,如果各级法院对违宪有相当疑义时,得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请参考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5以及释字3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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