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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swoonh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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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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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2問…
1.某法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其公布日為92年7月1日,則其生效日為何?

(A)92年7月1日
(B)92年7月2日
(C)92年7月3日
(D)92年7月4日

答案是(C)

可是行政法第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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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0 17:17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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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四八條第二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而法規之生效日期依中標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中標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立法院議事規則,依中央法規表準法第三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內部所訂之規則,其僅有拘束內部之效力。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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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0 17:4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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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生效日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而定,而非依民法期間的概念而定。參考釋161大法官解釋,其中姚瑞光鄭玉波等教授有明確的說明,所以實務上不採"期間"的法律概念來計算。

2.立法院的議事規則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對外不生任何效力,比較像是立法院委員間自行訂定的開會的程序規則,僅拘束委員彼此而已。
而鄉鎮市調解條例雖然掛鄉鎮市的名稱,但由於是對全國所有鄉鎮市都生效的,所以是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不是某地方的地方自治條例或地方自治規則,如果是地方法規,一般會冠以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因為只拘束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管轄的地方而已。另外依憲法107第4款,司法制度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所以原則上調解應該是中央立法而不會授權給地方去訂定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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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1 10:40 |
bcswoonh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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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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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了解了!
那換句話說,是不是如果寫「xx縣(市、鄉)xxx條例」就不在法律的位階了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2 14:42 |
kb1979110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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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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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換句話說,是不是如果寫「xx縣(市、鄉)xxx條例」就不在法律的位階了呢?
當然在法律的位階裡呀,這還用說。
法律的位階: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法規,記起來就ok了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2 14:5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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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地方自治條例或是自治規則,可以參考地方制度法。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2 21:51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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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大大們的回答,還真搞的我一頭霧水阿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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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6 23:02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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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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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字面上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
立法院議事規則
規則兩字當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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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27 00:1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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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的大大您好 您的說法是用字義來判斷,這並不是正確的方式。蓋如用字義得以作為事務本質判斷的方式,那麼根本就沒有違憲的可能,且從實務上而言,以法律條例通則名稱訂定的也未必都是法律,以規則名稱訂定的也未必都是命令,查中華民國法制史例外所在多有,因此判斷該事務的性質與效力僅依其名稱作為標準,顯然有違經驗與論理法則。

而立法院議事規則不屬命令係學說實務上的通說,請參考許宗力教授的法與國家權力中有詳細的論證跟說明,在此就不贅文,總而言之其對外不發生法效,是故根本不符合命令的定義核心,所以不會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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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7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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