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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亲继篇-选择题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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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3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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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亲继篇-选择题疑问?
26.甲女与其舅母之亲属亲等关系为:(A)旁系血亲二等(B)旁系血亲三等(C)旁系姻亲二等(D)旁系姻亲三等
答:(D), 没有旁系姻亲四等吗?
48.下列何种法律行为,无须具备书面形式(A)结婚(B)自书遗嘱(C)以不动产之移转,作为契约标的者(D)以上皆非
答:(A),为什么不是(D)?
63.继承人就被继承人之债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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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ove38d在2008-12-27 21: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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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27 17:59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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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习法律时,请谨记一件事,所有的法律问题都会绕着法律条文,
您提的问题,很多都是只要看条文就可以解决的,
所以就理解条文的功夫,您可以多劳心就会有显着的进步......
26.甲女与其舅母之亲属亲等关系为:(A)旁系血亲二等(B)旁系血亲三等(C)旁系姻亲二等(D)旁系姻亲三等
答:(D), 亲等之计算,依民法第968条之规定,数至同源之血亲然后相加,本案甲与舅母的同源是外祖父辈,
所以甲至外祖父辈是2亲等,舅至外祖父辈是1亲等,二者相加共是3亲等,故本题答案则呼之欲出了...
48.下列何种法律行为,无须具备书面形式
(A)结婚(B)自书遗嘱(C)以不动产之移转,作为契约标的者
答:(A)请看民法第982条,旧法时期--->公开仪式+二人以上证人
新法时期---->书面+二人以上证人签名+登记
(B)请看民法第1190条,自书全文+亲自签名
(C)请看民法第民法第166条之1
所以,本题答案,若在旧亲属法,是A
63.继承人就被继承人之债务,对债权人所负责任为:(A)依继承人人数平圴负责(B)依应继分比例负责(C)依特留分比例负责(D)连带负责
答:(B),为什么不是(D)?
请看民法第1153条,继承人对外系负连带之责,对内则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所以吾人以为,B、D均可
84.甲欲收养乙为其养子,依民法之规定(a)甲与乙有血绿关系(b)收养契约须经法院公证(c)甲必须长于乙十八岁(d)甲不得为乙之岳父
答:(d)--->请看民法1073-1条第2款
(b)--->民法第1079条 需须法院认可,而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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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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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2-27 19:57 |
love3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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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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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了,26.舅舅比照其配偶的亲系亲等
48.原来是旧题目,因为翻课本内容
四个选项都要具备书面
84.你了解的真透彻,第1079条我还尚未记熟
,还有原来认可非同公证。
最后一题100.我打错字了
可以再请FINALLOS2 大大解说吗?
更正如下,
100.甲将其所有土地,先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予乙,再设第二顺位抵押权予丙,其后若乙死亡,甲为乙之唯一继承人,则下述何者正确?(a)甲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b)乙之抵押权人因混同而消灭(c)丙之抵押权升为第一顺位(d)甲丙为同一顺位抵押权人
答:(a),为什么不是(b)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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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27 21:33 |
finalos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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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2条:同一物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于一人者,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但
其他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本例乙死亡后,甲原本应继承乙之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之地位,原则上抵押权因甲同为抵押权人及抵押债务人而混同消灭,但因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之存续对甲而言有法律上之利益,所以依该条但书之规定,例外不消灭。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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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2-28 21:49 |
momo886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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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继承人就被继承人之债务,对债权人所负责任为:(A)依继承人人数平圴负责(B)依应继分比例负责(C)依特留分比例负责(D)连带负责
对债权人所负责任...应该是指继承人间对债权人所负责任,故是内部之间关系,答案应选B较妥当,
我认为这是陷阱题,让考生看到债权人,误以为是对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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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31 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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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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