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林xx以最誠摯及悔悟的心,來表達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最深的的歉意及悔意。
前幾個月,我在網路上買了盜版的志光英文教材,看完之後便轉賣出去,以為可以出清不要的物品又可以讓自己的成本回收,因為一念之差買賣盜版光碟,而違反了著作財產權法。在此必須告訴大家,犯法並非「不知者無罪」。當時我的錯誤觀點認為已購回的商品,我可以任意處置,但事實上,我的行為已違反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散布權之侵害及散布盜版品之刑責。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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