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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inalos2於2008-12-19 21:56發表的 : 您提出的問題,分答如下:一、不構成§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 因為本條處罰行為,是「無故」以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 但本案中,係徵得當事人同意下錄影,故不構成犯罪。二、若送修的人是故意將該資料外流 如果是故意將電腦資料外流,那有可能構成刑法§318-1 洩漏利用電腦知悉持有秘密罪, 也就是說,送修的人洩漏電腦內他人秘密,而成立本條之罪刑。三、一樣會成立刑法§318-1罪 重點不在於是否將第三點打上馬賽克,而是行為人將他人電腦內之秘密洩漏,即應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