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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公務員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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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vin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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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之公務員侵權責任
民法第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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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2-18 17:35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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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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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方面
何謂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
======================
其實就是在說,當被害人不能以其它方式,例如國家賠償法、冤獄賠償法等法規請求賠償時,
才有本條文的適用。
因此,本條文實際上是立於補充性的規定,也就是當它法無請求賠償時,方得以本條文請求之。
另於該法條第二項中
何謂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
============================
例如,某法官可能因為故意或過失而導致誤判,當事人可以請求上訴,卻故意或過失不上訴時,
此時,因本條之規定,而排除前項規之適用,也就是該法官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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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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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12-20 20:53 |
marvin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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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好久
終於等到有人解惑了
而我也終於了解法條的意思終於看懂了
感謝樓上的大大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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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2-20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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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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