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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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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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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304號判例之疑問
解釋文:
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人之對於債權人與對於債務人同,故第三人得以對債務人之一切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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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8-10-20 15:52 |
panda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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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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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台上字第304號我沒看過,所以就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說明

債權人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人之對於債權人與對於債務人同(因為債權人雖以自己名義但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故第三人得以對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
舉例:小明欠我錢,但是小明把房子賣給老陳,我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請求塗銷小明的買賣房子契約,去請老陳將所有權還給小明,但是老陳有抗辯小明的權利時也可以向我抗辯,例如小明也有欠他錢

註:反面解釋----第三債務人並不得以對抗債務人之事由,用以對抗債權人
在下才疏學淺,這句話我也沒看過,第三債務人應該是指債務人之債務人,就是小明欠我錢,但是老陳欠小明錢,我可以拿小明的債權去請老陳還錢,但是老陳有抗辯小明的權利時(例如買賣東西,小明應該相對給付物品時),也可以對我抗辯。至於老陳還有對抗債務人之事由,用以對抗債權人這個我就想不出來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0-24 17:35 |
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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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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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激不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8-10-25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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