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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死亡案例
甲、乙為漁民夫妻,有一天甲在出海捕魚的時候意外落水失蹤,經過15年仍無音訊。乙向法院聲請死亡,繼承甲的財產(房子、車子、存款)。
之後乙改嫁給丙,並將房子變賣。又經過六年後,某日,乙打開家門後發現一位似曾相識的老人,才發現原來是失蹤已久的甲,原來甲歷劫歸來。
甲見到乙另結新歡,心如刀割但是還是深愛著乙,想要和乙再續前緣,可是又不甘心自己的財產被乙佔有
請問甲是否可以與乙續前緣? 甲的財產是否可依法取回? 可是乙已將房子變賣而花盡請問是否必須歸還甲?

Ans: 民法§8第一項規定,一般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
(假如乙不願接受法官、檢察官的死亡宣告時提出反證)
在法院宣告死亡之後,以甲居住所為中心地,有關甲的私法關係,就歸於消滅。
"通說"甲在法院宣告死亡,甲、乙婚姻就已經消滅。
※通說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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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阿豆仙在2008-10-09 09: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8-10-09 09:33 |
中华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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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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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很明显再婚后,夫妻双方都在的话,夫妻关系更不能解除,就算是合法的旧的婚姻关系是不能解除新的婚姻关系的存续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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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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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都是大陸人呀~~
很抱歉我真的看不太懂簡體字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0-09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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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說的很明白,是自由討論,我只是從我們大陸的法律上來理解,樓主的意思
學術討論和適不適用,又是兩個問題
我要從美國法律上說明呢,你是不是也會說這些,盡管美國和台灣的法律更不靠邊
amore12 同學總是把 簡單的事情 引申到 台灣和大陸之間
僅僅因爲我是中國大陸人嗎
看不懂 我就給你變成繁體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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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中华复兴於2008-10-09 13:51發表的 :
樓主說的很明白,是自由討論,我只是從我們大陸的法律上來理解,樓主的意思
學術討論和適不適用,又是兩個問題
我要從美國法律上說明呢,你是不是也會說這些,盡管美國和台灣的法律更不靠邊
amore12 同學總是把 簡單的事情 引申到 台灣和大陸之間
僅僅因爲我是中國大陸人嗎
看不懂 我就給你變成繁體的
難道您要引用大陸法律條文讓台灣人民做參考嗎??

當發生問題請問台灣法官會認定中國大陸各項條例做宣判嗎?

這是我的原意~並非您是大陸人士所以專門針對您

而是條例適用不適用而已~這2者差別很大耶~

若有其他會員因為真有發生這樣的事情時候~請問他參考您的方式是正確的嗎??



不過您扯的很遠了~雖然我不懂法律~不過當我有上述問題時候~是參考台灣民法條例還是大陸條例呢??

這就是我的疑慮

似乎我的問題很簡單~確實沒有那麼複雜化~我只是單純不懂法律方式而論

哪些解釋才是對會員有幫助可以解決疑慮和困難~當然自由討論無國界

只是樓主發文內容和您回覆的連結的上嗎??

不懂法律的我~問題當然很多~所以疑問/求教打擾到您~真的很抱歉

我下次不會再回了~謝謝您

PS:我不會因為您是大陸同胞而討厭您~是針對文章內容性質做出質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9 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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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amore12於2008-10-09 14:45發表的 :

難道您要引用大陸法律條文讓台灣人民做參考嗎??

當發生問題請問台灣法官會認定中國大陸各項條例做宣判嗎?

這是我的原意~並非您是大陸人士所以專門針對您

而是條例適用不適用而已~這2者差別很大耶~

若有其他會員因為真有發生這樣的事情時候~請問他參考您的方式是正確的嗎??



不過您扯的很遠了~雖然我不懂法律~不過當我有上述問題時候~是參考台灣民法條例還是大陸條例呢??

這就是我的疑慮

似乎我的問題很簡單~確實沒有那麼複雜化~我只是單純不懂法律方式而論

哪些解釋才是對會員有幫助可以解決疑慮和困難~當然自由討論無國界

只是樓主發文內容和您回覆的連結的上嗎??

不懂法律的我~問題當然很多~所以疑問/求教打擾到您~真的很抱歉

我下次不會再回了~謝謝您

PS:我不會因為您是大陸同胞而討厭您~是針對文章內容性質做出質疑





那就是我错了? 学术无界,理论和现实总是又差别的,这我是承认的。
我阐述的是理论,各个国家互相借鉴这很正常。我们的法律可以说都是从日本 舶来的。
这点你也不会不承认吧。
在讨论一些理论的时候,为什么你总是引申到 台湾法官 怎么样,怎样判的 死路里去。
楼主提的宣告死亡的问题,我感觉中国大陆的规定更为人性化,所以我才发表看法。
也好各位真正想学习的人了解,为法律建设多点意见,不管是哪国哪境的法律。
现实中,台湾的法官就不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吗?

说远了,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
再次声明 ,仅从理论上说明问题。没有别的意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15:00 |
s88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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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些案例爭議性很大   但要如何判決解釋   又要提出辯解
這就是法律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9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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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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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陸和台灣的法律總的來說是一致的
台灣內部也應該有好多法學派吧
他們的觀點應該也是不一樣的
有爭議才會有進步
如果大家都想韓國一樣
那世界都是他們的了,沒什麽好辯輪的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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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喔~我先慢慢回!

一,如果他被法院聲請死亡~那麼他所終止的,只是他在居住地的權利,

二,婚姻關係~法律上,是不因為死亡而消滅的!

三,但是~因為丙為善意第三人,故可以聲請法院判決離婚!

四,對於財產的問題~我想這個應該就要由法官自行判定了!

因為這點法律倒是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應由法官自行決定!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0-09 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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