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2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cott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刑法第十條--------公務員的題目,幫幫忙:)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10條之公務員?
A義勇警察
B立法委員
C國中校長
D政黨辦理政務人員
答案:D
A義勇警察為何是公務員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9-28 18:17 |
shyulih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推文 x30 鮮花 x2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內政部「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警方可遴選並訓練、召集民間人士,擔任義勇警察〈一般簡稱“義警〉;義警有一定服裝,並能協助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等公共事務,並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


就由《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來看一下吧:

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發)布



一、 為整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交通義警)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

(五)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六)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三、 交通義警依左列規定編成之:

(一)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依實際需要,設交通義警大隊(隊)、分局設中(分)隊、小隊,分別冠以該警察單位之名稱,分受該管警察局、分局之指揮監督;並得設直屬中(分)隊,直接受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之指揮。

(二)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分置大隊(隊)長一人、副大隊(隊)長二人、中(分)隊長一人、副中(分)隊長二人、小隊長及副小隊長各一人,由該管警察局、分局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優秀隊員擔任;其副大隊(隊)長、副中(分)隊長、副小隊長並得由警察人員兼任。

(三)交通義警大隊(隊)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四)交通義警大隊(隊)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業務組組長兼任,大隊(隊)、中(分)隊置幹事若干人,除部分由有關警察人員兼任外,餘由隊員中遴任,辦理各該隊行政事務。

(五)交通義警大隊(隊)置顧問若干人,中(分)隊置指導員若干人,均由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擔任。

(六)交通義警需具備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身心健康、思想純正、品行優良、無不良嗜好、熱心公益、服勤盡職、儀表端莊等條件,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或警察分局依其志願遴選。

四、 交通義警之服勤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應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緊急事故、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

(二)交通義警服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和藹。

(三)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應排定勤務分配表,依表服勤。

(四)交通義警每月至少應服勤八小時。

五、 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制服式樣及應配帶之標識,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交通義警服勤時,應視需要配用警笛、反光背心(肩、腰帶)、反光袖套及交通指揮棒。

(三)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服勤、訓練不得穿用。

六、 交通義警之訓練與召集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之訓練區分如左:

 1.基本訓練: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編成後實施,每人以不超過十六小時為原則,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集中訓練,以一次完成為原則。

 2.常年訓練:每半年一次,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集中訓練,每次四小時。

 3.新進人員訓練:視必要實施,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交通義警應於服勤前實施勤前教育,並得於服勤中隨時實施機會教育。

(三)訓練、服勤之召集,由該管警察局、分局,以書面通知為原則,如情況急迫,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交通警察大隊(隊)、中(分)隊幹部會議,大隊部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中(分)隊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報。

(五)交通義警應召訓練或服勤逾四小時以上,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宿。

七、 交通義警得參加警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及投保福利壽險。

八、 交通義警因訓練、服勤致傷殘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得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者,依其原有身分辦理外,其餘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給與全部醫療或指定公立醫院免費治療,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處理或撥發醫藥費。

(二)因傷致殘者,按左列傷殘等級一次發給殘廢補助:

 1.一等殘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2.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3.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4.重度機能障礙給與四個基數。5.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三)死亡者:一次給與死亡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並於一年內致死者,依前款規定,一次補足死亡卹金基數。

前項殘等檢定,依公務員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予以鑑定,並發給鑑定書。

一次死亡卹金及殘廢補助,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基數金額以事務管理規則所定技工七級月支工餉為基數。

交通義警依其原有身分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低於第一項各款之金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足其差額。

第一項第二款殘廢補助,應發給交通義警本人,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死亡卹金之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九、 交通義警之獎勵、懲處與考核依左列規定:

(一)獎勵區分如左:

 1.獎章:依獎章條例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2.獎徽:由省(市)警務處(警察局)頒發。

 3.獎狀、獎牌: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蹟者,由上級警察機關頒發。

 4.嘉獎: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懲處區分如左:

 1.飭令退隊:由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核定。

 2.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交通義警之獎勵及懲處事蹟之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

(四)交通義警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或警察分局建立考核卡紀錄,其訓練、服勤之優劣,每年考核記分一次,不適任者,即予退隊;交通義警異動,考核隨之異動,繼續考核紀錄。

(五)交通義警大隊(隊)得自定公約,規定遵守事項,以發揚自治自動之精神。

十、 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所需經費,由省(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 本要點之規定於各專業警察機關依業務需要編組交通義警大隊(隊)協助服勤時,準用之。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來,交通義警是有組織的,受警方管理,配合警方「服勤」,有制服,也有獎懲,所需經費,也是由政府編列預算;至於任務呢,白紙黑字〈實施要點第二點參照〉,明文規定,執行的皆為公務〈不是私務〉!因此,沒錯,義勇警察正是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9-28 20:18 |
ingjaan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個人覺得上面好心人的解答過於詳細,但不容易懂
甚至是有點錯誤

此題因為選擇題,所以 (D) 是一定錯
至於其他選項的原因則是根據刑法第十條判斷即可

第十條 (名詞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只要是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另包含受託有權限機關行使公共事務亦是。

更簡單的記法,因為是選擇題,其餘不討論,只要是從事公共事務(依法令),即屬於公務員,切記刑法公務員是屬於廣義公務員,僅小於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國家賠償法是依法令從事公務雖不具法定職權亦屬於公務員。

例如:因為縣政法執行斷水斷電勤務,請民間人員協助執行,該人員屬於國賠法的公務員,但不屬於刑法公務員。

若某民間軍事專家,協助政府赴國外採購武器,卻從中賺取傭金,因其雖不具法定身分,但受政府委託軍購,實屬於公共事務非私權事務,及受刑法公務員之限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9-29 08:02 |
scott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兩位的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9-29 20: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9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