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6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ens690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有个被人控告侵犯隐私,演变成被提出公诉「伪造文书」的问题想请教
我有一个朋友(女),他被她的前男友缠住,后来,因为不想藕断丝连,所以就跑来新竹工作,
也不在给她的前男友任何消息。

然后,她的前男友,因为找不到他,就想到一个方法,逼他出来。
他去告官,提出他女朋友「擅自」使用他的电脑及Email信箱发信的告诉。
其中,提到了相关有他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确保电脑安全,勿点选不明档案或网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9-27 10:05 |
rubenj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诈骗吗?
只要信件没人签收
不是就可以用通知未送达处理吗?

其实我也很想知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9-27 11:41 |
r02890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80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起对方的前男友向马院提出撤销告诉,如果小弟没记错,告诉乃论之罪于第一审判决终结前是可以撤回告诉的,而该案尚未第一审判决终结.
2.未何与伪造文书有关小弟觉得呐闷,依照法理,法院不告不理,所以未经提起公诉或自诉之案件法院是不能审理的.如果只是擅用他人信箱等此类事情与伪造文书有何关系??
3.刑事案件是不能被告未到庭而审理的,这违反法律赋予被告防御之权利等并违反无罪推定及罪疑为轻等法原则,且未予被告最后陈述之机会是会变成违反法令之判决,届时可以变成上述第三审之理由,如果判决确定则可非常上诉或提起再审!!因此,如果被告屡传未到庭则会先拘提,如果拘提不到则会通缉,不会迳付审理,除非是简易判决的案件!!所以小弟认为那位书记官~~~~????
4.小弟怕他遇到诈骗集团!!切记如果仅是口头打电话来说均不可理会!!既然书记官已经知道打电话来,我们可以告诉书记官请他将传票寄到我们指定可以收到的地址,另外要问清楚法官是哪一股?名字?哪个法院?等,然后再另行以104或105询问法院电话然后打电话向其询问............等等以确定事实,以防被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9-27 21:09 |
s882714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觉得 r028902 说的不错 还是谨慎中行事为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7 23:04 |
yan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次出庭的传票不是都用平信寄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10-09 21:54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要世传票~都一定要挂号!不可能用平信喔!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0-10 13: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8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