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6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ens690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有個被人控告侵犯隱私,演變成被提出公訴「偽造文書」的問題想請教
我有一個朋友(女),他被她的前男友纏住,後來,因為不想藕斷絲連,所以就跑來新竹工作,
也不在給她的前男友任何消息。

然後,她的前男友,因為找不到他,就想到一個方法,逼他出來。
他去告官,提出他女朋友「擅自」使用他的電腦及Email信箱發信的告訴。
其中,提到了相關有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確保電腦安全,勿點選不明檔案或網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27 10:05 |
rubenj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詐騙嗎?
只要信件沒人簽收
不是就可以用通知未送達處理嗎?

其實我也很想知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9-27 11:41 |
r02890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鮮花 x80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起對方的前男友向馬院提出撤銷告訴,如果小弟沒記錯,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判決終結前是可以撤回告訴的,而該案尚未第一審判決終結.
2.未何與偽造文書有關小弟覺得吶悶,依照法理,法院不告不理,所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法院是不能審理的.如果只是擅用他人信箱等此類事情與偽造文書有何關係??
3.刑事案件是不能被告未到庭而審理的,這違反法律賦予被告防禦之權利等並違反無罪推定及罪疑為輕等法原則,且未予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是會變成違反法令之判決,屆時可以變成上述第三審之理由,如果判決確定則可非常上訴或提起再審!!因此,如果被告屢傳未到庭則會先拘提,如果拘提不到則會通緝,不會逕付審理,除非是簡易判決的案件!!所以小弟認為那位書記官~~~~????
4.小弟怕他遇到詐騙集團!!切記如果僅是口頭打電話來說均不可理會!!既然書記官已經知道打電話來,我們可以告訴書記官請他將傳票寄到我們指定可以收到的地址,另外要問清楚法官是哪一股?名字?哪個法院?等,然後再另行以104或105詢問法院電話然後打電話向其詢問............等等以確定事實,以防被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9-27 21:09 |
s882714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覺得 r028902 說的不錯 還是謹慎中行事為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7 23:04 |
yan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次出庭的傳票不是都用平信寄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10-09 21:54 |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要世傳票~都一定要掛號!不可能用平信喔!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0-10 13: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