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7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國賠法上的公營事業和公用事業????
請問下面那一段的台鐵為什麼也不適用呢???台鐵也是公司組織嗎???
請問要如何分辨呢???像有股份的可以比較好認,或是名字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但....像台鐵.......@@"實在不會分丫
公營事業和公用事業又有何不同?? 表情


至於公營事業(如中國石油公司)或公用事業(如台灣鐵路管理局)所設置之公共設施,是否為上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學說上固然有不同見解。但行政院認為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因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故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屬於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並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但其既非屬公有,故沒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
 本案的情形來講,消防栓因係民營組織之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置(自來水法第九條、第四十六條參照),並非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因此,王先生騎乘機車撞擊路旁消防栓受傷,應該依民法第一九一條規定向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請求賠償。惟如本案消防栓設置地點已突出於道路邊線,致王先生撞擊受損時,王先生始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向道路養護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台南市政府行政管理及法務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19 18:03 |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推~~有大大可以幫忙解釋嗎??感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9-19 23: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2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