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一个纯法理上的推论 - 任何商店皆不得禁止任何人自由进出消费?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318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8902058
级别:
小人物
x18
x31
分享:
▼
x
0
[讨论] 一个纯法理上的推论 - 任何商店皆不得禁止任何人自由进出消费?
商店在性质上为「对外开放」「非特定人得自由进出(何人将会或曾经进出、经过这里无从得知)」之公共场合。在欧美人权发展的历史上,只要是公共场合,管理人及司法、行政单位都不得限制任何人自由进出之权利,否则便涉及「歧视」,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
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擅进屋内构成侵入住宅罪,住宅主人应狭义的定义为房地产权状上登记有名者(所以屋主的配偶也不是住宅主人,屋主可以请求公权力(警察)介入赶配偶出门),所以子女未经府母同意擅自带同学朋友回家,父母应可对子女的同学朋友提出告诉;至若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9-03 22:53 |
Spsb
级别:
知名人士
x0
x33
分享:
▲
▼
别推论的那么快~
先把商店为「公共场合」的理由讲清楚~
「开放」跟「公共」是两回事
先交代一下两者的关连~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x
0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9-05 01:54 |
天长地久
级别:
小人物
x0
x8
分享:
▲
▼
1.商店虽基本上是所有客人都可进出, 但如店主人表明不欢迎某人时或为「会员制」时, 那特定之某人可能 成为被限制之特定对象, 如仍予强行进入, 仍可报警处理, 以其为私人财产故
2.续上点, 在性质上商店仍然为私人产业,其性质应与公园、公立建筑物等公共财是大不同才对,更不能 以公共场论,更遑论用到-歧视及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
x
0
[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
2008-09-05 11:03 |
c8902058
级别:
小人物
x18
x31
分享:
▲
▼
总之店家要反对某人进入总要有个理由,至于其理由是否合法、合乎人权,自当视实际情况而论。有违反人权之虞那就申请大法官释宪(店家要请警察赶人也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构成侵害)。基本上大部份的店家都是对外、对不特定之客人开放,若只专挑某些客人拒绝服务,岂无歧视之嫌疑。
当然,店家举证该客人会妨碍店家营运故可为正当理由,但如果这个客人所为的行为与其他一般客人并无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店家有权拒绝某些客人消费,这是基于『契约形成自由』的法理,与其场合之性质倒是无关。
商店等同公共场合,这似乎是有法理及释字可循的...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9-09 00:00 |
Spsb
级别:
知名人士
x0
x33
分享:
▲
你要是真的想从法理推论,我认为你的「理由」还是得充足一点。「总之」、「基本上」、「岂无」、「当然」、「似乎」,完全看不出在扯什么。
不过如果你只是在伸张言论自由,那倒没什么关系,请自便吧。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x
0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9-09 02:24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4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