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relier 於 2009-01-12 00:57 發表的 :
一、同上
二、
1、不一定,因運送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且B為以運送為業之人,雙方達成意思合致,支付運費;就成立,若無運費,則應認為是委任契約。
2、(1)成立運送契約者,不得以搶劫為不可抗力之理由免除債務不履行責任,因搶劫尚屬通常事變之範圍。
(2)成立委任契約者,而無收報酬者,負的是具體輕過失,故可因此事件為通常事變而免責。
三、不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存在於B與銀行之間。
答的真心虛
對於 arelier大所提出第2點的見解,小弟還是有不同看法:
首先, 沒看清題目已經說明B為以運送為業之人,但是能否因為僅係B為專以運送為業,而認定當事人間當然成立運送契約,恐成問題,應該要探討當事人的真意。
再者,縱如 arelier大所言的第2小題第點,委任契約無收受報酬而應負具體輕過失責任,但被搶是不是屬於不可抗力,仍然應該是要先辨明的重點,在此附上一個類似的實務見解:
從下面的見解來看,不管是被竊或搶(舉輕明重),都應該不能算是不可抗力,而不論你是一般人或者專業之人,似乎都應該有注意避免被竊或被搶的能力,這一點應該不會因為有沒有收受報酬,而認為有不同的注意程度。
況且,如果認定上被竊或搶係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那麼自然也就不用討論受任者的注意程度問題,因為既然已經屬於不可抗力,那麼就不會因為你的注意程度高或低,而影響該不可抗力的形成。例如天災是不可抗力,那絕對不會因為你的注意程度高,就使得你因此不得主張此不可抗力事由。
一點小意見,還望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