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钱就打官司要他关到死 ?
言重了
故意杀人还不一定判死刑呢!
不小心翻车&没注意而导致车子翻覆
按说明看来
过失致死(刑276)可能性是有的
如果经调查确实是因过失而致死
刑276属非告诉乃论(并不是对方说不告就可以不告)
检察官得依职权提起公诉(如不严重法官大部分轻判而得缓刑)或为其他处分(如缓起诉,形诉253之1,轻罪)
刑事部分如此
但民事部份对方还是有民192&194的请求权
而且要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或法官为缓刑判决(轻判)之先决条件
通常会考虑或将被害人方面的态度纳入考量(即是否与被害人方面达成民事和解)
所以呢
刑事部份不一定有事
民事部份一定跑不了(金额多寡而已)
道义责任更是有的
毕竟 活蹦乱跳的人跟你出去却躺着回来
而且台湾人法治观念超弱
只要人死了或受伤的不管对错就是可怜(弱势一方)
外国的法理情到台湾就变成情理法了(人情义理优先法律水沟躺去)
所以违法乱纪的一堆
君不见
自己闯红灯肇致车祸还义正词严说别人撞他的
东石乡包围派出所也是一例
抱歉啊
顺便发牢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