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警察執行公務...
1.執行真的是公務
2.你真的有違規
嚴格說起來並無不妥,亦無違法,但就最近的法官解釋.... 如de_ckel 大大說的(高速公路--->3百公尺前未有明顯標示[前有測速照相])如果你開過來一直到被拍照地點,都沒有這個牌子,這是可以申訴的(其實這算是行政命令要求警察作為,無遵守亦不違法,只是有行政處分),而這種申訴,往好的方向想是取締違規目的是教導人民,不應該讓人民受罰而不知為何受罰,往現實方向想則是大家一起碰運氣,只要運氣好違規也沒事。(現在人民很難受教吧)
治安不好怪警察
交通不好怪警察
被罰心情不好怪警察
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大家都抱著僥倖的心理,事不關己的態度,台灣法治永遠不會進步,只有讓壞人有更多的漏洞可以鑽而已。就像闖紅燈需要錄影否則受申訴先處分(聽當警察朋友說的),表示警察的執法已不被人民,甚至警察自己信任,所以只要沒錄到,警察怎麼敢罰。以後大家過路口被闖紅燈的撞到,請自求多福吧希望有被錄起來囉。否則只是各說各話,到時有的揮囉。
或許有些人不認同,小弟只是說說看個人的看法,請各位不要放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