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行政处分与行政契约???
行政机关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契约无须明订人民给付的特定用途
B人民给付须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
C双方给付不一定相当
D不得替代行政处分之作用
答案:A


D『不得替代行政处分之作成』..........是对的

但下面法条说可以替代吗........很矛盾???

行政程序法136: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得与人民和解,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

行政程序法137第二项:行政处分之作成,行政机关无裁量权时,『代替该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所约定之人民给付,以依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为附款者为限。第一项契约应载明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3 16:49 |
s81244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双务契约之特别要件)
三民出版小六法(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应符合之规定)

行政机关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互负给付义务者,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契约中应约定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给付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
三、人民之给付与行政机关之给付应相当,并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行政处分之作成,行政机关无裁量权时,代替该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所约定之人民给付,以依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为附款者为限。
  第一项契约应载明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缔结和解契约之特别要件)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得与人民和解,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


[ 此文章被s812445在2008-02-23 22:0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2-23 21:53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很不错的资料喔,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24 00:15 |
jerry_23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这题的正确答案
是否应该是B...不是A
经过上述解释后
我怎么想都不觉得答案是A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8 19:04 |
utslam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下也觉得应该是B才对
行程法第137条就是说这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8 19: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77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