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櫻於2008-01-18 19:33發表的 請問這題法學大意的答案....:
甲受乙脅迫,而將一筆土地賤賣給乙,甲對該契約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其法律效果如何?
A甲得拒絕屢行
B甲可聲請法院撤銷
C甲可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D甲可主張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答:A有法條嗎?為什麼?
我有看民法92跟93條...
只要在1到10年內都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那跟上面提到的"契約廢止請求權"有一樣嗎?這癈止請求權的廢止有法條嗎?
因為它說時效已經消滅了......我一直把它想成1-10年過了,時效消滅了,為何還能拒絕履行
PS:
我之前有問過這題,有大大回答說有引用
民法第198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題目中土地賤賣的事件也算"債權"嗎???.......
一、土地買賣部份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題甲受乙脅迫,而將一筆土地賤賣給乙,暫緩不討論被脅迫一事。甲將土地賤賣給乙
部份,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二、被脅迫部分
1、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一人得將其撤銷其意思表示。
2、又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被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本題,甲對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其被脅迫而
為土地買賣契約之請求權撤銷期間,依民法第93條規定,超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甲對該契約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應如何主張
1、本題甲受乙脅迫,而將一筆土地賤賣給乙,其買賣契約即為有效。
2、且係因甲受乙脅迫,甲得主張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93條之規定撤銷之。惟因甲對該契
約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因此無法主張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3、又依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758、760條),而發生債之關係。
四、甲如何救濟
1、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題乙故意脅迫甲賤賣土地給乙,使甲之財產權受侵害。
2、故甲得主張,依民地19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
,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3、所以甲得拒絕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乙(民法758、7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