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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人事政風注意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又改了Orz★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96.3.21)
第四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人員、
    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
    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
    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
    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
    官、第九款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代表、第十款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
    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
    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
    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
    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
    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
    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
    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97.1.9)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七0000二三四一號 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第四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
    定人員
、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
    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
    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
    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
    之各級主官、第十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
    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
    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
    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
    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
    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
    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
    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結論:只要是民意代表皆為監察院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0:16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09:56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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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為關係重大,所以還沒施行
考試避免爭議,應該不會考吧 表情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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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9300913於2008-01-15 10:58發表的 :
不過因為關係重大,所以還沒施行
考試避免爭議,應該不會考吧 表情

只是怕題目會直接問新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這樣就沒爭議囉!所以還是要了解一下唷!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1:16 |
ze2900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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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ze2900於2008-01-15 11:16發表的 :


只是怕題目會直接問新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這樣就沒爭議囉!所以還是要了解一下唷!
申論也要注意唷!
例如:今年地特人事三等題目,就是直接問行政中立草案相關內容。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1:30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1:19 |
ge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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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比較會問新法跟未來的方向(草案 表情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3:23 |
lovelydeb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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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唸書唸得好仔細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7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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