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銷)的情形如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21條第1項第5款機車除罰6000元小型汽車罰9000元之外
需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銷駕駛執照.(駕照必需重考)
二(吊扣)的情形:(1)半年內被記違規點數達六點需被吊扣駕照一個月
駕照需繳回監理站接受吊扣
一年內因記點被通知吊扣駕照二次再犯有記點之違規項目
將被吊銷駕照一年(一年期滿後重考)
(2)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第23條第1款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第23條第2款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經再通知依限參加
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第24條第3項後段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三(扣繳)的情形:(1)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汽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21條第1項第4款機車除罰6000元小汽車9000元之外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2)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第22條第1項第7款除罰1800元之外
並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得依身份證及最近照片即時換領新駕照需繳駕照費)
四(註銷)的情形(1)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
第26條
除罰300元之外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2)經監理站通知繳回執行吊扣而不繳回者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3)駕籍上罰款太多未繳不予處理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五(繳銷)的情形:自認為牌照號碼不雅或不喜歡可繳銷後重領
新牌照但需重新驗車重新申領牌照
引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160712181054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7120502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