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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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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我真的侵权了吗?
事情始末是我再网路上买一件衣服...
然后要退他不让我退~
可是消保法规定一周内是可以退的
于是我也遵照消保法来做出存证信函的动作
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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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8 23:24 |
going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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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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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在吓你的,赶快找消保官吧!


善恶一念间
常怀感恩心
请按我支持我,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1-09 00:38 |
我真的姓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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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是在一周之后也就是消保官跟你说可以退货的期限之后才上网拍卖的噜
所以在你的认定下那件物品是已经不能退货,而你才上网拍卖的,
并不是刻意的.
而且,这样说好了,你今天买了一个东西,那么那东西就是你的了,
而你在退货给那家公司之前,那件物品理所当然还是你的,那公司对于这物品是没有所谓的"权"的
所以,你上网拍卖只不过是把自己的物品拿上网拍卖的行为,也没去侵犯到公司的权(他们也没权)
....这是我的想法拉....
(你应该有把应该付的钱,都付了吧)
而且真的要打官司的话,你的动机并不是刻意诈欺或者侵权的
而是那家公司自己的疏忽吧....(他们应该也没有跟你说什么时候跟你办理退货手续吧...)
你又在公司通知你的时候,下架并且道歉,那么我想真的打官司,
你也没有什么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吧....
....但是他们打的打官司吗?!这又是一个重点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9 04:43 |
jonas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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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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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你的, 它们现在只不过是想要反咬你一口, 没事的, 去找消保官, 你站的住立场,
再说你有付钱且不能退货已是事实, 该物品确为你本人所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478巷20 | Posted:2008-01-09 09:30 |
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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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几点看法,兹述如下,如果有错或是有不同意见,欢迎提出来指教,让我能多学一些﹗
首先:
1.依消保法第19条,你是可以退货的,而且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所以你说的〝要退不让你退〞,你根本不用理他,退就是了﹗而退货的方法有2种,第1种,直接退回商品。第2种,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而对方刁难说不能退,管他﹗因为消保法规定〝无须任何理由〞皆可于7日内退货,所以如果对方说一大推不能退的理由,你只要说,老子不想买了﹗哈哈~
2.消保法的规定是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并不一定要用存证信函啦。不过你用存证信函代表慎重,也表达你退货的决心。
3.首先,买家经过上面退货的表示后,退货就是解除买卖契约,而解除权是形成权,意思就是不需要对方的回应,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所以一旦你为退货的意思表示之后,当初的买卖契约就被解除了,虽然解除了,但那是解除债权契约,而债权契约依据民法第153条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这部分跟物权是不同的,动产物权是让与合意加交付,所以那套衣服,既然一开始以让与合意且已交付到你手上,你就有该衣服的所有权,只是既然你为退货的意思表示将买卖契约解除了,你就负有将该衣服(物权)的所有权移转回卖方,所以你们双方都负有一个义务,就是回复原状,请参考民法第259条: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二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
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之。
四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
五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于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
六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依据259条第1款,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所以你要把货还给他,他要把钱还给你。这就是双方所负的返还义务。
所以如果你在7日内为退货之意思表示,契约就解除了,可是如果你是7日后才说要退货,那原则上就不能退了,简单说就是,7日内你可以不负任何理由,就算你说,穿了那套衣服会突然想大便,对方也必须接受你的退货;7日后才说要退货,那就看对方公司接不接受了,如果物品完全没瑕疵,我想对方公司就不会让你退货。
所以你错就错在〝接下来全无下文,然后你就上网拍卖那套衣服〞,这时候你应该去催告对方返还(这时候才用存证信函是比较好,之前退货时只要随便一封信或mail)。
虽然你有衣服所有权,你上网拍卖,如果拍卖成功,你也将衣服再交付给向你买的卖家,就会造成你后续无法将该衣服的所有权移转回原来的卖方,但如果你尚未卖出去,那就不会有你跟原来卖方之间的给付不能问题。
题外话:存证信函本身只是证据方法,并无法律上的效果。
你说一段时间后那个公司又说要退货,我不知道是不是他们内部的退货流程所导致要一段时间后,且你没说明是多久,故这里我就不好判断了。不过即使是公司内部流程时间问题,对方应该也要通知你一声会比较好,所以到时对方真的告你,这部分你可以争辩是公司并不通知,加上本身又不懂法律,所以误会为不能退货。
4.说你上网拍卖这样算是诈欺,这我只能说你们双方是误会,真要成立诈欺,很难啦。你放心﹗
这地方也就是我上面说的,可以争辩公司不通知的部分,公司可能认为既然你通知退货了,然后依据我前面说的解除权方面的意思,所以对方认为你是骗他们,既退货又把东西上网拍卖﹗
刑法第339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339的诈欺罪,你可以参考一下,你的情况完全跟诈欺的构成要件不合,要剖析诈欺的构成要件会写很长,所以我简单讲,你根本没有意图,因为对方于收受退货通知后又无回应,而可能你又不是很懂法律,所以产生以为无法退货,所以你根本没有意图。
所以对方说你是诈欺...这点你倒是放心,很难成立,然后如果对方告你诈欺,嘻嘻,让他告,你到时还可以求偿名誉受损,慰抚金。(不过名誉受损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还要看实际状况而定)
不过因为你马上遵照对方指示下架并道歉,这点我不知道是你们mail往来还是口头方式,如果是mail之类的,最好留存,以后如果对方真的告你,可以为证据之一。
5.对方的回信却说案件变复杂,说你已经侵权了,且对方公司把网页印下来,要对你提告。
关于这点,由于契约已经解除,所以对方说侵权,要看他是想以哪种侵哪种权来告你,有可能是债权(你负有返还义务,这应该也算是一种债务,但是债权得否为侵权行为的标的﹖这在学说尚有争议,但是你既然还没卖出去,也下架了,应该还不至于侵害债权),也有可能是着作权、商标权之类。对方是打算告你侵哪种权﹖我就不知道了。
商标权方面,侵害的态样有:意图欺骗他人而仿冒商标、故意或过失贩运仿冒品、仿冒商标、仿冒标章、仿冒未经注册之外国着名商标。你的问题似乎都不符合侵害商标。
比较可能是着作权方面,就是我们一般说的盗连,这方面我不是很清楚,所以不敢乱讲,最好还是先跟对方谈退货,如对方提及侵权,问清楚是侵哪种权﹖
如果对方单只衣服方面的侵权,依据民法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原则上以回复原状,例外才赔钱,而如果回复原状的话,你那套衣服没有任何损伤,还他就好了。其中回复原状的原则跟赔钱的例外,简单来说是看能不能回复原状,当然,这部份还要斟酌实际情况。
第213条: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因回复原状而应给付金钱者,自损害发生时起,加给利息。第一项情形,债权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
第214条 应回复原状者,如经债权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后,逾期不为回复时,债权人得请求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第215条 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债其损害。
上面民法213条到215条给你参考一下。如果你没有上面的问题,应该是把衣服还回去就好,不过记得我前面说的,你要把当初要求退货,而对方一开始说不能退,后来又说要退的过程中,所有还留着的物件(譬如mail、存证信函等等)都先保存好,这些可以证明你无诈欺或是对方不回应而产生误会,甚至你可以说,因为对方不告知何时处理退货事宜,对方与有过失而主张民第217条的过失相抵。
条文内容如下:
第217条: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
前二项之规定,于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之。
不过同样的,还是要看对方要告你什么,才相对来主张。
如果不是只衣服方面,而是侵害别的权利,先问清楚哪里侵权,然后再来讨论看怎么解决。
最后你说消保官说对方要在15天内回应,有没说如果不回应应该怎么办﹖因为我不懂这方面,消保法似乎也没规定罚则(也有可能是我没看到啦),所以我也蛮想知道如果对方15日内不做回应会怎样﹖
但是诚如前面几位大大的建议,你还是快去找消保官或律师来帮你解决。然后下次再在有类似的问题,记住,不要自行将东西上网拍卖,毕竟你已经要求退货了,就要催告对方返还。以上大致如此,如果有错的话,欢迎先进不吝指教。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8-01-10 12:2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1-09 14:09 |
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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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going88于2008-01-09 00:38发表的 :
它是在吓你的,赶快找消保官吧!

我还真的被吓到...
觉得为了那件衣服被告
真是不值~ 表情
不过我会再询问消保官的
虽然那公司说...
消保官那边对这案子根本不想理
表情
听了心更是凉了半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9 18:53 |
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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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haodetest于2008-01-09 14:09发表的 :
看了问题及上面几位大大的看法,小弟有几点不同的看法,兹述如下,如果有错或是有不同意见,欢迎提出来指教,让我能多学一些﹗
首先:
1.依消保法第19条,你是可以退货的,而且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所以你说的〝要退不让你退〞,你根本不用理他,退就是了﹗而退货的方法有2种,第1种,直接退回商品。第2种,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而对方刁难说不能退,管他﹗因为消保法规定〝无须任何理由〞皆可于7日内退货,所以如果对方说一大推不能退的理由,你只要说,老子不想买了﹗哈哈~
2.消保法的规定是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并不一定要用存证信函啦。不过你用存证信函代表慎重,也表达你退货的决心。
3.这里开始跟上面几位大大的看法略有不同,首先,买家经过上面退货的表示后,退货就是解除买卖契约,而解除权是形成权,意思就是不需要对方的回应,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所以一旦你为退货的意思表示之后,当初的买卖契约就被解除了,既然解除了,那个物品就不是你所有了,而是当初卖方所有,而你们双方都负有一个义务,就是回复原状,请参考民法第259条:
.......

你真的是太厉害了...
希望你能看的到我的回覆
首先,一开始是消基会告诉我物品不要先寄还回去。
      因为有的公司收货后不认帐,所以我才没返还
      不过当初公司说不退我..是用电话说的,没有录音 表情
其次,我有收到一封公文是消保官的复本..是说该公司因于15日内回应
        但他们超过15日,
        严格说来..他们15日后一开始回应,是说我算弃标要给负评,才退货
        但我还是继续问要怎么退货,他们可能觉得负评没吓到我
        所以,就又说我侵权...要告我
想想..原来他们根本从头到尾没想要退吧!

最后,他们真的吓到我了
我很怕去侵犯他们的商标权
因为我拍卖网站上有引用他们网址..说详细资料可参考此网站
而衣服照片也是引用他们的...但是照片我有依之前询问过他们的方式处理
就是有把模特儿的脸切掉

所以...到底是哪侵权我还真不知ㄟ
不能引用网址说详细参考此网站吗?
如果真的侵犯商标权之类的
被告的话..
会受到啥处罚啊?
希望各界高手能回应一下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9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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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onaspeng于2008-01-09 09:30发表的 :
吓你的, 它们现在只不过是想要反咬你一口, 没事的, 去找消保官, 你站的住立场,
再说你有付钱且不能退货已是事实, 该物品确为你本人所有.


不过我还是真的被吓到了..
因为对方是律师团
我只是一介没关没系的草民
所以,真的想说算了说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9 19:23 |
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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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我真的姓朱于2008-01-09 04:43发表的 :
所以,你是在一周之后也就是消保官跟你说可以退货的期限之后才上网拍卖的噜
所以在你的认定下那件物品是已经不能退货,而你才上网拍卖的,
并不是刻意的.
而且,这样说好了,你今天买了一个东西,那么那东西就是你的了,
而你在退货给那家公司之前,那件物品理所当然还是你的,那公司对于这物品是没有所谓的"权"的
.......

我现在怕的他说...侵犯商标权之类的
因为我拍卖网页有引用他们的网址
说:详细介绍可参考此网站
这样...算侵权吗?
还是我引用他们的照片
但是..我之前有询问过他们
我也有做处理了啊~把模特儿的脸切掉
我真的不知道..
也真的怕他告我
毕竟他们有整个律师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9 1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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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chaodetest的发文,因为你很热心写很长,但是我想提醒你一个法律观念
我国的民法基础上是「债」、「物」分离,债权行为原则上不会产生物权效果,物权行为才会产生物权效果。

所以,即使承认消保法上的契约解除权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买卖契约解除之后,「物权」并不理所当然回复原状,否则按照所有权返还请求(民法第767条)运作即可,不会继续在一堆债权请求权打转。

而后续若一方当事人把物另行处分,以致于无法履行「回复原状」之义务,也会先按照债务不履行或是替代给付的方向去走,而不会跳向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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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1-10 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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