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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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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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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的基五法學大意,有沒有哪一題答案怪怪的??
我剛去對答案...
不懂...為何44題答案不是B丫.我覺的B和D都對耶.....法條明明有寫14-18的得減輕其刑丫....

另外28題出的很機車
C的答案是錯在多一個"法益"嗎@@


還有11題...不懂在問什麼...為什麼答案不是C...題目不是有寫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

表情請大大們幫忙解答

有其它題目覺的怪怪也可以提出大家一起討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25 23:21 |
toxicest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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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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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題:B會錯,我想大概是因為14歲以上18歲以下這句話錯了,18歲以下(包含18歲)
      所以A也錯→14歲以下人行為不罰,因為也包含14歲跟刑法說的未滿14歲不同。
所以49題的A選項,18歲以下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也包含18歲,所以不對)
這是我的想法吧!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是在看誰的文字理解能力比較強。
至於第11題,我查過了,是法條。所以答案是上級機關沒錯。


[ 此文章被toxicest在2007-12-26 00:0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25 23:45 |
smile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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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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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櫻於2007-12-25 23:21發表的 大家覺的基五法學大意,有沒有哪一題答案怪怪的??:
我剛去對答案...
不懂...為何44題答案不是B丫.我覺的B和D都對耶.....法條明明有寫14-18的得減輕其刑丫....
(題目選項為滿80歲人之行為,減輕其刑.....多了得...所以錯)
另外28題出的很機車
C的答案是錯在多一個"法益"嗎@@
(沒錯.....C的答案是錯在多一個"法益")
.......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2-26 00:12 |
RROSY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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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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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學大意28題的確很機車,我也一直困惑於C、D之間,但又有點不太確定C,因為畢竟法條沒有背清楚。正當防衛我記的重點只有現在不法侵害,不能逾越必要程度,至於侵害什麼,沒有詳記,所以C不確定,但D是我確定的,所以最後選D。這次很多科很多題目的選項,乍看之下,很多答案都很像正確,真的很難取捨。你必須要好幾看後,才知典試委員的詭計,大玩文字遊戲。除非你法條背的很清楚,觀念很清晰,不然後容易陷入模稜兩可的陷阱裡。
很不喜歡這種感覺,因為對內容不熟,所以被內行人玩弄於股掌間,只能多加強自己的實力,才不會老是
被典委牽著鼻子走
2.第11題補充一下:PTT版有人提出是出自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哇里勒!連「施行細則」這種卑鄙的暗器也拿來對付手無縛雞之力的五等(初等)考生,典試委員真夠狠,果然是殺人於無形且不見血。
表情


[ 此文章被RROSY在2007-12-26 13:02重新編輯 ]


~聰明的人,會利用敵人企圖絆倒他的石頭
    築成一條通往成功的階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00:27 |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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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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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大家要不要集體寫信 好好的跟考試院關心關心呢....宋老師一直要求我們這麼做...高官不怕少數民眾 但是他卻怕集體...就看各位要不要一起行動 寫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2-26 08:13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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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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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沒錯............這種機車過份的出題範圍,一定要集體抗議!!!!!

28題我當時覺的C跟D都對..誰知多個法益出來...嗚.....反正這次就像RROSY大大講的一樣,法條如果沒有超懂超熟,很容易被騙....

我想在問一下11題,他的題目意思到底是什麼??
上級機關本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課以相對人行為不行為之義務,而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於行政強制執行時,以何者為執行機關???
它是指...例如扣稅是給下級機關執行,但如果不繳稅,那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就由上級機關去執行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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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11:50 |
shitman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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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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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題在訴願法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都有提到,這是"顯名主義"的觀念,也就像民法的"代理"觀念差不多("法律關係"的歸屬者與"法律行為"的作成者"分開")

訴願法第13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
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
處分機關。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
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舉個例子來說:
今天全國各地都發生了無敵大暴動(假設因為物價飆太猛活不下去好了XD),驚動了警政署(上級機關)的人員,於是警政署暑長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法律行為)下令全國各地的警察機關(下級機關)去"抓人"(實現法律要件的事實行為)。

從這例子就可以看出雖然是全國各地警察機關來抓人,但是是警政署下令叫他們做的阿,所以執行名義要寫警政署,這樣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時候找警政署他認為有理由就會停止,無理由就會10日內加具意見送到內政部(直接主管上級機關),內政部會在30日內給交代,如果執行名義是全國各地警察機關(下級機關)的話,不就又找警政署去了 表情 ,找警政署的話,他本來就不會認錯咩。

訴願的規定也是如出一轍,不過更有保障(因為行政執行(貴在迅速有效,學說認有爭議)不能救濟(訴願+行訴),而行政處分可以救濟),因為可以送訴願書到警政署(原處分機關),經由警政署交給內政部(給他反省的機會),所以能電警政署的就是他的上級機關(內政部),如果是全國各地警察機關,訴願書就又會交到警政署上面,阿這個就是他做出的行政處分,要他認錯比登天還難 表情

拍謝,更正一下,警政署上面還有個內政部才對 表情,連層級管轄我都有點搞混,看來這次法緒死在行政法死的很明白 表情


[ 此文章被shitman0930在2007-12-26 16:3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26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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