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8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定義):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兩條加起來看(體系解釋)就可以發現乙對甲有故意或不法侵害(侵權行為),所以可以依198條縱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民法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這條的意思是說,你"知悉被詐欺或脅迫"時開始起算一年內要撤銷,就算不知道,等過了10年就不可以撤銷了(知道1年,最久等你10年)。
民法第139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這個是"時效不完成",與"時效中斷"完全不一樣,最大的不同點就在於,時效中斷是"自己去弄的",時效不完成是因為某些原因而導致不能履行,所以"再送你一段時間",等到原因消滅後再開始算(不是!!重新起算喔,只有再送你一段時間)
時效中斷(都是當事人自己去搞的)的條文: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而時效不完成考過的條文:(96司法五等,哪題忘了=..=)
民法第139條:(因為天災,所以送你一個月。)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第140條(因為繼承事由,送你6個月。)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
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第141條(因為婚姻關係,送你1年。)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這樣應該算清楚了吧,時效不完成跟時效中斷,法緒的課本應該都有可以回去翻一下看看。
明天大家要加油喔,俺回去繼續看這陣子完全沒碰過的英文跟國文及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