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ok727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96.11.3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635号
表情 发文单位:司法院 解释字号:释 字第 635 号 解释日期:民国 96 年 11 月 30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7、15、19、143 条(36.12.25)       土地税法 第 28、39-2 条(78.10.30)    
农业发展条例 第 27 条(72.08.01)解 释 文: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税法第三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所为租税之差别对待,符合宪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又财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台财税第八二一四九八七九一号函,系主管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就上开规定所为之阐释,符合立法意旨及国家农业与租税政策,并未逾越对人民正当合理之税课范围,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及宪法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均无抵触,亦未侵害人民受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之财产权。        
理 由 书: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系指国家课人民以缴纳税捐之义务或给予人民减免税捐之优惠时,应就租税主体、租税客体、税基、税率等租税构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规定不能钜细靡遗,有关课税之技术性及细节性事项,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为必要之释示。故主管机关于职权范围内适用之法律条文发生疑义者,本于法定职权就相关规定予以阐释,如系秉持相关宪法原则,无违于一般法律解释方法,且符合各该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税之经济意义,即与租税法律主义、租税公平 原则无违(本院释字第四二○号、第四六○号、第四九六号、第五一九号、第五九七号、第六○七号、第六二二号、第六二五号解释参照)。又纳税义务人固应按其实质税负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惟为增进公共利益,以法律或其明确授权之命令,设例外或特别规定,给予特定范围纳税义务人减轻或免除租税之优惠措施,而为有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者,尚非宪法第七条规定所不许(本院释字第五六五号解释参照)。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故土地税法第二十八条前段规定:「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应按其土地涨 价总数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惟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项定有明文,是七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农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用地在依法作农业使用期间,移转与自行耕作之农民继续耕作者,免征土地增值税。」为资配合,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税法第三十九条之二第一项爰明定:「农业用地在依法作农业使用时,移转与自行耕作之农民继续耕作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可知此系就自行耕作之农民取得农业用地者,予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之奖励。此乃立法者为确保农业之永续发展,促进农地合理利用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所为之租税优惠措施,其租税优惠之目的甚为明确,亦有助于实现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之意旨。立法者就自行耕作之农民取得农业用地,与非自行耕作者取得农业用地间,为租税之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与目的之达成并有合理关联,符合宪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农业用地在依法作农业使用时,移转于非自行耕作之人,而以自行耕作之农民名义为所有权移转登记者,不符土地税法第三十九条之二第一项之上开立法意旨,自应依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及土地税法第二十八条前段规定,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台财税第八二一四九八七九一号函略谓:「取得免征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如经查明系第三者利用农民名义购买,应按该宗土地原免征之土地增值税额补税。」乃主管机关本于法定职权,就土地税法第三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所为具体明确之解释性行政规则,该函释认依上开规定得免征土地增值税者,系以农业用地所有权移转于自行耕作之农民为限,符合前述农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土地税法第三十九       条之二第一项之立法意旨及国家之农业与租税政策,并未逾越对人民正当合理之税课范围,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及宪法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均无抵触,亦未侵害人民受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之财产权。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赖英照
     
大法官 谢在全   徐璧湖   林子仪   许宗力 许玉秀   林锡尧   池启明   李震山 蔡清游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7、15、19、143 条(36.12.25)       土地税法 第 28、39-2 条(78.10.30)       农业发展条例 第 27 条(72.08.01)  



真的好长   表情
资料来源   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45151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感谢热心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7-12-18 20:17 |
meimeiyu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提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9 12:51 |
k282804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的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9 13: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7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