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7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ky9209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

台北市里長延任之決定遭中央監督機關以違法為由撤銷者

台北市若有不服得

A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確認中央監督行為違法

B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C 提起申訴~再申訴

D 提請利法院裁決



麻煩幫我解題~謝謝 表情



做好自己該做的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

因為人有無限的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8 20:15 |
shitman09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答案是B,
詳情請看釋字第553號:(太多,我抓解釋文最後一段的重點就好)

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18 20:30 |
sky9209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 表情


做好自己該做的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

因為人有無限的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9 15: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1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