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我的問題1:如果把自己的孩子任用在直接隸屬的機關裡當一般人員 (即不任為長官) ,這樣犯法嗎?
我覺得應該是犯法吧....
我的問題二:關於條文中的"或"字應該不是二選一吧應該是觸犯或字任何一邊的敘述都是犯法的行為吧?把自己的孩子任用在直接隸屬的機關不是觸犯條文"或"字前面的"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嗎?因此應該算犯法吧
為何有人在Yahoo知識家認為不犯法(見下面連結的回答)?有人可以為我可以說明一下嗎?謝謝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7100905489 另外我舉個例,如我是台北市交通局局長,那我約聘自己的其中一位小孩到機關內部當約聘人員工作.這樣犯法嗎?
請各位先進幫小弟解惑,謝謝
Answer: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7121802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