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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206052605218法律解釋之主體:
一、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有權解釋、強制解釋)
二、個人解釋(學理解釋)
個人解釋
一、分類:
(一)文理解釋(文義解釋):依據條文結構及字義,逐字逐句推敲適用上有關的法條,以闡明其意義而為解釋,此為解釋法律最初步且最主要之方法.
(二)論理解釋(推理解釋)
1.意義:論理解釋者,又稱為推理解釋,蓋為補正前述文義解釋之缺陷,
在為論理解釋時,不拘泥於法文之字句,參酌法令整體之構造,與
其他法令之關係,依照論理之法則,以正確的把握法規之意義,加
以解釋之謂.
2.方法:
(1)擴張解釋:例如法律上所謂國家領土,由字面文義來說,只是指國家所有的
土地,但由實際上觀察,則應包括領海、領空,故立法例上所規定
之領土,乃包括領海、領空,即擴充解釋.
(2)限縮解釋:如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中
「人民」即不以文義解釋成包括男女兩性,因實際上女子並無服
兵役義務(兵役法第一條),而立法原意亦未將女性包括在內,故
應限縮「人民」僅指男性.
(3)當然解釋:例如公園中,立有「禁攀折花木」的告示,竹雖非花木,自
亦不許任意攀折是.
(4)反面解釋:即以法律所規定之反面意義來加以解釋,如民法第九七三條規定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反之如果
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者,即可訂定婚約.
(5)補正解釋
(6)歷史解釋
(7)體系解釋
二、類推解釋:
(一)意義:類推解釋(analogical interpretation),即以法律所未規定之事
項,援引其類似事項之規定,比附適用之謂,故亦稱類推適用.
(二)類推在民法上之應用:法諺所謂:「凡有同一理由者,即有同一法律之存
在」,因此,對於類似之事物,判決也是類似的.如對於「禁止馬車通行」
之規定,應以類推解釋(適用)之方式認為以狗或其他動物拉著雪橇也應予
禁止是.
(三)類推與擴張解釋:類推與擴張解釋雖有類似,容易混淆,但仍有其不同存
在.擴張解釋是以立法精神言,依目的論之解釋,該事件原應該為法律所考
慮之事項,如今只是依法律之原意加以解釋而已,等於擴大法律規定的適
用範圍,因此擴張法律在性質上仍是法律解釋之一.但在類推解釋,則該事
件法律原就完全未予考慮在內,只是法律有缺陷或漏洞時,以其他法律規
定予以補充性的加以適用之謂.所以從法理而言,類推適用是補充法律上
之不足,而非解釋.
(四)類推與準用:將類推解釋在法條中加以規定,以避免立法上重複規定謂之
準用.則未有其他法律另做規定之前,本照本法適用,或本法雖未規定,但
其他法律已有類似規定可資引用,則不在本法重複規定,而比照其他法律
適用之謂.如行政訴訟法第一一五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於本節準用之.」.
有時法條中雖無「準用」二字,而以其他文字代替,仍可表示準用之意者,
如民法第四一九條第二項規定「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此之「得依」之規定,則為「準用」之意.
我的理解是:自殺實屬個人行為,並非反面行為,並不能選擇反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