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6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文件簽屬的有效性-保證人
第一次踏足法律版有兩個問題想詢問

1.臺灣的法律中對於文件的有效性是單單簽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1-26 20:49 |
lai26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有關簽名之規定:
民法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另有關保證人如何免除保證人地位,民法相關保證人權利義務規定頗多,大約有25條,主要有:

第 750 條 (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
        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
        之除去。
其餘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750條以下之規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1-27 07:56 |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多謝回應 再請教一下
你條文中列舉的主債務人
1.
甲方 與乙方約定 乙方在特定情況下在限定額度的情下況可以向甲方融資(乙 在特定情況下 會欠 甲 一筆錢),但是其中又寫明讓C當保證人
那麼主債務人是指乙方嗎

2.那麼乙方跟C 可以不顧甲方的意見 單方面解除C的保證人身份?
3.如果必須甲方(債權人)同意 那麼有何方式可以解除

4.詳細情況是親戚A與他媽媽B去證卷公司 辦理"戶籍住址變更"
股戶是 B
結果行員拿出一張戶籍地變更的文件
但是除了B簽名外 竟然以要緊急聯絡人的名義 要我親戚A 在"保人"那行簽名
當時詢問時証卷員推說是文件那欄位還沒改是緊急聯絡人
而我親戚A也竟然真的簽了下去

回來談天時才問出來

而目前B仍在該證卷公司正常買賣股票 同時B與證卷公司"沒有任何欠債"

我的疑問是更改住址為何須要 保人 怎麼都說不過去
但是親戚A已經簽下去了 要如何去讓證卷公司同意更改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07-11-27 14:0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1-27 13:53 |
lai26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主債務人就是證券公司的開戶人,也就你說的B,保證人就是A。雖然這個債務還沒有發生實際的金額,但他是保證將來如有債務發生時,若B還不出錢來,就由A代還的意思。
一般而言,會當別人的債務保證人都是至親好友,礙於情面的關係不好意思拒絕。
現在要辦理證券公司的融資,可以改用B自己的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一定額度內),A可以意思表示向證券公司表示不願再任保證人,提出聲請。

以上僅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7 20:29 |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七百五十四條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
證責任。


再請教一下
之前看過相關條文,有一條是說
1.如果該保證人的保證義務是沒有設定時間的
2.如果該時間點保證人沒有因保證人關系而要背負債務的
3.那麼該保證人可以向甲方申請去除保證義務

我想問 實務上我親戚該怎麼做,
可否直接提出(寄出)存證信函給該證卷行,以該條文為據 聲明此後不再負該保證義務?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07-11-28 11:2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1-28 11:10 |
lai26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第754條確實有如上的規定。
先確定有無訂有期間,然後再決定
一、等屆期後不再續約任保證人
二、立即向證券公司提出聲請解除保證人,向該證券公司寄出存證信函通知。

以上發言,僅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1-28 14: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9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