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going88於2007-11-12 16:15發表的 : 憲法第一○五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題目很細呢! .......
下面是引用selena5676於2007-11-12 18:40發表的 : 還是不太明白耶. 1.憲法第一○五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指的應該是決算Y?2.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應將下年度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
下面是引用entnews於2007-11-12 22:49發表的 : ""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 ""請問真的有此規定嗎? 在憲法之中嗎?? 不是常被杯葛延後嗎? 謝謝